图为长宁法院社会观护员出席庭审。
长宁:“社会观护”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言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自2011年9月9日启动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工作以来,坚持深入探索该项制度并着力在实践中予以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社会观护“一二三四”工作体系,推动少年审判“司法——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一项制度两支队伍
长宁法院与区妇联、上海市阳光社会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共同制定《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社会观护工作规程》,对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与作用、社会观护员的主要职责、社会观护工作流程、档案管理机制等重要问题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从而在上海市率先实现了社会观护工作的规范化。
该院少年庭从青少年社工与妇联干部中选取品德好、能力强、热心青少年工作、有丰富基层社区家庭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的同志组成社会观护员队伍,并制作统一的社会观护员证件。两支队伍各有所长,青少年社工队伍年龄较轻、文化程度较高,许多人具有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的专业资质,体现“专”的特点;而妇联干部队伍社会经验丰富,且一般居住在当事人附近社区,体现“近”的特点。两支队伍优势互补,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三个阶段规范流程
长宁法院少年庭将社会观护工作分解为庭前、庭中、判后三个不同阶段,实现社会观护员功能最大化。庭前阶段,由法官事先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启动社会观护工作,社会观护员上门开展社会调查并形成具有第三方意见性质的社会观护报告;庭中阶段,社会观护员在法庭举证阶段宣读社会观护报告,由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社会观护员还在法官引导下适度参与调解;判后阶段,社会观护员会进行定期回访,并以报告形式向法院反馈案件裁判效果,对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即时报告并干预。通过三个阶段的参与,社会观护员分别承担了判前调查、判中出庭和参与调解、判后观护的不同职能,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全面保护。
实践中,该院少年庭不断规范运作程序,提高观护质量。一是建立了社会观护员名册,进行登记备案,并每年定期对社会观护员进行培训;二是制作社会观护工作台账,对每一起案件社会观护的案号、观护人员、观护报告进行登记,实现对社会观护工作全程跟踪;三是制作附带照片和法院印章的社会观护员胸卡,要求社会观护员在开展工作时携带工作证、佩戴社会观护员胸卡,方便当事人对社会观护员的身份识别;四是提供规范格式,要求社会观护员严格制作报告,开展庭前调查的社会观护员上门听取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意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居住和心理状况。
四种成效切实维权
社会观护员制度的建立,使在诉讼中难以发声的未成年人有了自己的“代言人”,其成效体现在:一是充分表达未成年人意愿,有效体现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原则。二是通过引入第三方意见,最大限度确保法庭查明事实作出适当判决。三是加强调解力量,实现和谐司法推进案结事了。四是开展判后观护,观察裁判效果实现全程维权。
据介绍,从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长宁法院少年庭共对57件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开展社会观护。其中抚养费案件20起,离婚案件15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11件,探望权案件4件,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案件5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2件。从一年多的适用效果来看,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涉少民事案件调解率达80%,上诉率仅为1.78%,且无一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无一信访投诉。社会观护工作实现了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有机融合,赢得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认同。
宝山:刑附民诉讼“对症下药”
近日,60岁的邵先生含泪从法官手中接过30万元赔偿款,与此同时,他原谅了肇事被告人王某。
2012年11月4日9时20分许,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上,与逆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柯女士相撞,造成柯女士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后经警方认定,王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柯女士的丈夫邵先生坚决要求法院严惩被告人,同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提出近70万元的赔偿请求。
然而宝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万枝了解到,外地来沪打工的王某家徒四壁,他跑快递的收入又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故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诉求。邵先生认为王某不愿接受赔偿要求,缺乏谢罪诚意;王某家属则恼怒于原告在明知自己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还如此坚持,认为对方就是想让王某入狱。双方情绪都十分激动。
万枝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发现,王某在事发后先主动支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又自首归案,还在刑事庭审中表达愿意赔偿原告方的表示。她认为被告确系诚心悔罪,有努力挽救的必要。为此,万枝多方努力。面对王某家属,她晓以利害,最终促使其同意支付自己财力之内所能承受的最大赔偿金额;面对被害人家属,她晓之以情,促使原告方最终接受补偿30万元,并对被告人表示了谅解。
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记者了解到,2011年至今,宝山法院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近400件,调解率达72.46%,实际履行到位率为70.12%,无一起上诉或抗诉,彰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成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刑事审判效果。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方面,承办法官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做到在受理案件之初,便在全方位了解刑事案件案情的基础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摸清、摸实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能力、赔偿意愿,实现“对症下药”。另一方面,在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各自心态与诉求的基础上,按照“先调解、款到位、再判决”的原则作动态处理。法官们融情理于法律,在被告人方面,通过动员可能有一定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家属与亲友,取得理解支持,以最大限度满足原告方的赔偿诉求;在原告方面,争取他们在被告人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上谅解被告人,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创造条件,并最终同时抚平双方情绪、挽救双方家庭。
图为虹口法院法官到银行调查理财产品。
虹口:让金融产品消费明明白白
小徐来沪打工多年,为了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他省吃俭用,定期储蓄。跑银行因此成为小徐的家常便饭。
一时心动买入15万理财产品
有一次,银行职员向小徐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称其为三年期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款产品风险很低,年收益率不低于8%。该职员还为小徐作了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结论为稳健型。对此,小徐非常心动,不但拿出了10万元积蓄,还向老乡借钱,一下子购买了15万元该款理财产品。
一年后,该款产品本金出现10%至20%左右亏损。为此,小徐与银行交涉,银行答复其只负责销售,要赔偿损失只能找发行理财产品的券商。其间,小徐还从他处获悉,该款理财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小徐遂以侵犯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为由,将银行及其职员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购买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并赔偿损失2.3万元。
司法护权化解纠纷
这是一起典型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金融消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特别是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缺陷和最终盈亏,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专业性极强,使消费者的识别和维权难上加难。为了尽快帮助小徐解决烦恼,承办法官多管齐下,开展协调。
首先,通过金融专家咨询机制,向专家、学者了解相关理财产品风险认定标准,确认该款产品属于高风险。其次,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协会协同化解机制,认定小徐被明显误导,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受到一定程度侵犯。同时,小徐在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性和赎回止损的及时性等方面也存在一定过错。在此基础上,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
经过法官努力,最终银行退还了小徐15万元本金,推销该产品的银行职员也与小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其赔偿小徐1.5万元。
“三个转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据介绍,虹口法院自2012年7月设立金融审判庭以来,突出强调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和矛盾实质性化解,目前已审结此类案件600余件,形成了良性工作机制。
“金融消费不同于其他消费,一般消费者自力维权很难。因此,我们积极响应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的要求,以及虹口区‘建设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北外滩高端金融服务业聚集区’的工作部署,设置了金融审判庭。”虹口法院院长张斌介绍:“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始终注重‘三个转变’,即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同等保护向突出保护、合规保护向合理平衡转变,以此维护辖区金融法治秩序健康稳定发展。”
另据记者了解,虹口法院还在三个方面加强金融消费案件的审理质量和风险警示。一是建立专业陪审员机制,提高金融审判业务水平,确保相关案件审理的法律质量和专业深度。二是搭建金融司法联动平台,主动将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金融产品设计潜在缺陷、金融企业经营管理问题、金融投资者诉讼诚信记录等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并提示风险预警,从源头上减少金融纠纷发生的可能。三是密切关注金融消费热点,通过白皮书发放、司法建议发送等形式,及时予以信息披露,促进金融机构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