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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乱象与治乱

发布时间:2013-07-23 09:44:14 阅读:0 字号:[ ]
    近年来不断见诸报端的死猪肉、毒大米、地沟油等涉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挑动着公众本已十分脆弱的神经。笔者日前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该院已先后审结了数起涉食品安全刑事、行政案件。从这些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当前食品生产、流通等领域的突出问题,或许能给我们筑起餐桌“防火墙”提供一定的思考。
    ■潜规则下
    问题食品被端上餐桌
    “被告人余振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杨才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随着今年2月黄浦区法院对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这起引发上海全城关注的“地沟油”火锅案终于落下了帷幕。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5月起,为降低经营成本,余振江在其经营的上海振江川菜馆,授意杨才友使用菜馆内回收的餐厨垃圾中的废油,制作用于加工食品的“红油”,并用上述“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
    “当地的老师傅都是如此操作的,这样做出来的火锅锅底味道好,成本低。”案发后,当被问及怎么会想到用废油制作火锅底料时,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仍不以为然。据介绍,受到所谓川渝传统做法观念的影响,使用“老油”甚至已经成为部分川菜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黄浦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闵灏告诉笔者,虽然就法院审理情况看,目前餐饮行业食用油脂使用情况总体上是安全的,此类“地沟油”案件仍属个案,但餐饮企业使用“地沟油”的风险依然存在。
    “一方面,部分不法商贩法制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诚信经营理念缺失、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漠视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个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不及时、不到位,也使餐饮行业所谓的潜规则有了生存的空间。”闵灏强调。
    针对本案中所反映出的监管漏洞,闵灏建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将不同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经营范围、所在地点、违法记录等类目进行梳理、分类,建立不同等级排查名册,重点监管带有行业共性隐患的餐馆。
    “对于重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严肃惩处超范围经营行为;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力度,对于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公示。”不久前,黄浦区法院还专门就该案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向相关食药监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了食药监部门的积极回应,相关部门还制定了多条改进举措,如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开展“全覆盖、高频次”的监督检查,采取错时监管、交叉执法、双轨制督查等手段,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此外,笔者还了解到,6月19日,在上海公布的首份食品安全“黑名单”中,包括余振江、杨才友和上海振江川菜馆在内的13名责任人和2家企业已首批登上了“黑榜”。除已经受到的刑事、行政处罚外,未来他们还将面临最严格的行业准入限制。
    ■审核不严
    知名网站竟为问题食品“吆喝”
    “仅售128元,价值358元的3-4人套餐,正宗川蜀香味,地道鲜香,一锅尝尽。”“商户评价四颗星。”精美的图片,诱人的价格,某知名网站上一则团购信息一经推出就吸引了不少食客的关注。团购页面显示,该份团购套餐已累计售出832份。
    然而,让食客们始料未及的是,提供该套餐的福辣火锅川菜店与振江川菜馆一样,也因将顾客食用的火锅底料回收加工后再次出售而遭媒体曝光。该店经营者郑嫔和厨师郑伟同样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今年2月被黄浦区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和一年,并分处罚金20万元和2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让法官意外的是,这家在网上颇具人气的火锅店事实上根本没有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从福辣火锅川菜店所持有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来看,该店经营范围为小吃店(不含熟食卤味)。”该案主审法官李倩岚介绍说,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而火锅店属于餐馆范围,福辣火锅川菜店显然已经擅自改变了餐饮服务许可类别。
    而作为一家在全国范围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消费指南网站,组织该项团购活动的某网站竟然在问题食品销售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李倩岚告诉笔者,本案中,除经营者问题以及监管存在漏洞和疏忽外,网站在与福辣火锅川菜店所属的上海云传添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团购合同时,未对其经营资格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了有毒、有害食品通过团购进一步扩大销售。为此,黄浦区法院已向这家网站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加强管理,坚决抵制团购商品供应商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笔者了解到,事实上,近年来在上海法院审理的涉食品安全案件中,知名网站、知名商家因销售问题食品而受牵连的情况已不止一起。如曾轰动全国的染色馒头案中,违规添加“柠檬黄”和用过期馒头作为原料重新制成的馒头,就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了上海知名连锁超市的货架上。
    “在流通领域中,由于一些商家甚至是知名企业没有严格把好食品质量的核查审核关,让生产和销售地沟油火锅、染色馒头这样虽有价格优势,但却不具备基本诚信的不良供应商钻了空子。”闵灏认为,这不仅有损知名企业长期积累形成的良好商誉,更严重威胁了市民的餐桌安全。
    对此,闵灏认为,团购类网站在签订团购合同时,应当加大对团购商品供应商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的审查力度,坚决抵制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同时,可实行严格的商品事前审核备案制度,考查、确认团购商品的主要成分、制作方法、服务细则等,并登记备案,对消费者举报存在质量问题的团购商品,及时进行复核,情节严重的终止履行合同。
    “超市、卖场在选择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供应商时,要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供应商(生产商)的经营资质与相关证照是否齐全、真实,确保商品(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闵灏建议。
    ■重典治乱
    有望筑起餐桌“防火墙”
    外包装上既无厂名、厂址、保质期,商家也拿不出动物检疫证明,14吨这样的问题牛肉一路畅行,从黑龙江哈尔滨运抵上海,准备由上海的一家食品公司进行销售。所幸最后关头,工商部门及时发现并扣押了这批牛肉。工商部门对涉案的食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涉案牛肉,罚款327万元。
    “这些牛肉已经过宰前活牛检疫和宰后产品检疫两个步骤,是合格的肉类,被罚327万处罚畸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食品公司大呼冤枉,并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食品公司坚持认为,仅因没能提供最后一个环节的随车动物检疫证明,就被从重处罚,不具有合理性。对此,工商部门指出,动物产品运输前申报检疫是法定检疫程序,检疫证明应随车同行。同时,这批牛肉经检验水分超标,属不合格产品,且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逃避检疫的可能。
    327万元的天价罚款究竟是否合理?本案主审法官訾莉娜表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表现在处罚的幅度与违法情形相适应,本案的严重性在于,食品公司违反了国家对动物产品的强制检疫制度,社会危害性较大。且作为一家长期从事肉类经营的企业,明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却仍在涉案肉类检疫手续缺乏、外包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予以接收,违法的主观故意较大。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根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在货值金额五倍到十倍的处罚幅度内,对食品公司处以货值金额八倍的罚款并无显失公正的情形,因此驳回了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行政机关依法严惩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审判长、黄浦区法院副院长章小平表示。
    除了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体现从严处罚,司法机关在对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更是体现了从严从重。据了解,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上海高院也于近期向媒体通报了上海法院《关于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见》。
    笔者注意到,该《意见》指出,要严格贯彻落实司法解释规定,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使犯罪分子不能、不敢、不想再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要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切实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上海高院领导在向媒体通报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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