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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法治应当务本求真

发布时间:2013-07-18 10:29:14 阅读:0 字号:[ ]
   常言道:法治乃规则之治,规则依规律而生。将法治精神贯彻到审判工作之中,就是要遵循司法规律,围绕司法裁判的基本要素,构建、完善审判规则,科学实施审判管理,有效提升审判能力和裁判水平,进而稳步推进法治进程。从审判管理视角看,法官与案件是司法裁判主要涉及的基本要素。就现状来说,我们在这方面面临繁重、紧迫的任务,有必要用求真务实、锐意进取的精神,厘清思路、攻坚克难、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一、法官的职业技能需要系统培训
    在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法官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因素。法官的职业素养水平,直接关系到裁判案件的质量和效果;每个法官的职业形象,也成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应当看到,法官的职业技能是一门系统、精专的知识学问。诸如如何针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娴熟着手事实裁剪;如何基于简约的法条文字,精辟阐明法律精神;如何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形成条分缕析、明辨是非的公允判断;如何采用精当的语词与缜密的逻辑将情、理、法融为一体,制成辨法析理、以理服人的裁判文书;可谓环环皆重要,要求各不同;每环有要领,个案有侧重。
    但是,任何复杂的事物,都有基本规律可循。只是规律常常隐藏在众多事物的背后,不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而已。以刑案为例,法官大多经由“案发经过”切入案情,一般审查三个要点:即引发刑事追诉的基本事实是什么,涉罪事实如何与特定嫌疑人建立联系,以及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到案;由此形成关于案件合理性的初始判断,也为进一步查证犯罪行为及罪责奠定基础。现在的问题是,这些关于具体办案路径、要领与规范的知识经验,仍然散见于不同法官的个别发挥之中。即令在法官的常规教育培训中有所涉及,但内容往往是零碎或片段的。多数还局限于个案层面的办案心路历程,相对缺少类型化、系统化的方法提炼与理论总结,因而作为实务技能知识的完整性及感染力是不够的。如何将零星、散在的法官办案经验加以汇总、提炼、整理,使之成为分门别类、专业齐全、脉络清晰、结构完整的法官职业技能知识体系,乃是加强法官执业能力建设的必要步骤。有了法官职业技能知识体系,并且注重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更新、完善,才能使现行的法官学院教育培训与大学法学院教育真正分野,成为法官在职培训的鲜活教材及不断提升法官整体职业技能与司法裁判水平的重要抓手。
    二、案件的质效管理有待科学定位
    审判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案件质量关乎人民法院的生命线。没有可靠的案件质量信心与保障,树立司法公信力就势必沦为空想和空谈。那么,影响案件质量的主要症结是什么?如何保证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单从案件裁判机理层面检视,现行审判活动中有必要重视两个问题:
    一是事实裁判应当注重亲历性。
    事实裁判与法律适用是审判活动的两大主轴,但二者在裁判机理上具有明显差异性。之所以事实裁判应当强调亲历性,贯彻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一方面是因为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效裁判信息通常是综合性的,难以逐一转换成口头和书面表达。除了复杂多样的证据事实外,包括诉讼双方的肢体语言、情绪反应与细微表情变化等,也可能构成法官建立内心确信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即使是可以转述的事实情节,传递过程中必然会伴随信息流失的自然特性。恰如“拷贝不走样”的娱乐游戏,多人隔离模仿上一位表演者的简单动作表情,轮到最后的表演者总是动作千奇百怪,但是每一位表演者都确信自己是最为忠实的模仿人。传递案件事实亦莫非如此。经过多次转陈后的案情,往往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形,但裁判者常常浑然不知,并笃信自己所发表的最终裁判意见具有相当的客观公允性。诚然,上述游戏与判案也有不同之处,即游戏的结局以旁观者忍俊不禁为目的,判案的结果则是以当事人的诉求受挫、司法公正性受损为代价。倘若以最后已经变形的事实裁判说服当事人服膺法律,其效果可想而知。
    有鉴于此,我们在当下重视运用公开透明机制、分级把关案件质量之时,应当一并关注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在案件事实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明确界定其他参与讨论者的职责,主要在于就适用证据规则的妥当性提出见解。在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时,要重视运用现代多媒体技术再现重要证据或者庭审片段等客观场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裁判案件事实时的亲历感与可靠性。
    二是审级功能定位应当有所区隔。
    生活常识告诉我们,要正确认识事物,保持适度的时空距离是必要的先决条件。离得太近,看得真切,但只能管窥局部;离得太远,俯瞰全貌,但容易模糊失真。审判案件作为一项特定的认识、判断活动,也应契合认识规律,因时空变化设定不同的审级功能。
    目前我们的一审、二审及再审功能未作严格区分,均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理。多年来的实践情况表明,绝大部分民商事改判、缠诉案件集中于事实纷争。这一结果并非偶然,因为在时空变换中最容易改变的就是事实。就好比我们试图把原始的笔迹仅仅描摹得清楚一些,但客观事实是:每描一遍,一定是与原始形态偏离越远。诉争双方正是利用了事实容易随时空改变的特性,借助二审、再审的机会,吸取一审中的经验教训,从不同角度重塑事实,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当事人的趋利避害行为,我们很难苛责。但是,对于法官通过不同审级反复追查全部案件事实真相的善良愿望和积极努力,则值得警醒。作为理性的裁判者,我们应当懂得:稍显模糊的原始笔迹,仍然可以表现原作者的精气神;多次描摹之下的清晰,往往伴随难以复原的失真。鉴于事实不宜反复刻画的基本特点,我们有理由建立尊重原始真实性的审判共识。
    基于斯,经历一审程序依法充分举证、质证、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证据体系,应当认为通常最为接近客观真实;尤其是对于变化无常的言词证据来说,最初的证人证言大多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如果二审、再审法官欲针对先前裁判认定的事实提出改判意见,则应秉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和确凿无疑的理据;否则就很容易在毫无知觉中一再重复“再度描摹”的结局。换言之,二审、再审法官的职责定位,应主要放在审查程序正当性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方面。因为,与事实裁判明显不同的是,无论是程序和实体的法律规定,还是其中所蕴涵的法律价值与精神,都具有因应时代的相对稳定性。它一般不会随时空条件及审级变化而改变,相反会因反复争辩、不断证伪而现真,也即真理总是愈辩愈明。可见,审级功能区隔不是现行制度上的刚性要求,而是司法裁判理性的必要选择。
    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树立“一审打造精品案件,二审、再审着力个别修复”的案件质量管理理念。在程序理念与制度安排上,坚持一审是关键,二审、再审是保障的审判质量观,符合司法裁判的内在规律。
    综上所述,在大力推进法治、追求实现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充分肯定现行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效果的存在合理性,也要瞄准多面实际问题的肇始根源性。倘若无视现实司法土壤与本土资源,则很容易步入照搬照抄的改革歧途;如果忽略根治具体病灶的有效路径,则很可能陷入高谈阔论的漩涡而贻误改革时机。因此,践行法治,必须务本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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