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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适用新民诉法审查鉴定结论获突破 专家意见PK掉伤残鉴定结论

发布时间:2013-05-30 11:29:16 阅读:0 字号:[ ]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适用新民事诉讼法通知鉴定人及专家证人到庭作证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交通事故受害人不构成十级伤残,对已有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对伤残赔偿金部分的保险金未予支持。
    上海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将其出租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2011年5月,强生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刘某受伤。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司法鉴定所对刘某左膝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定,认定刘某左膝关节只能从0°活动到50°,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进行调解,强生公司赔偿刘某11万余元,其中包含伤残赔偿金6万余元。
    强生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拿出理赔人员曾拍摄过的伤者刘先生的照片。从照片上看,刘先生受伤的膝盖部能够弯曲自如,并不能构成十级伤残。为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伤残补偿金。强生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1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不构成十级伤残的依据不足,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强生公司11万余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并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上海二中院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批准了保险公司的申请,通知出具《道交伤残评定》的鉴定人及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出庭。法庭上鉴定人与专家证人唇枪舌战,鉴定方面的专业术语和规定在辩论中渐渐清晰明了。
    结合双方的专业意见,上海二中院经审查发现鉴定案卷中未按照要求记录膝关节活动度的具体数据,也未拍照存档。《伤情程度检验记录》无人签名,不能反映鉴定过程符合二名鉴定人共同鉴定的要求。鉴于鉴定程序有较大瑕疵,加之伤者愈后照片反映其关节活动已恢复正常,事实上已否定了伤残鉴定结论,故认为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对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不予采信,认定刘某的伤情不构成十级伤残,改判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伤残赔偿金部分的保险金。
    据介绍,以往类似的纠纷,一般通过重新鉴定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争议,但法院仍需在两个专业意见之间进行取舍。本案的审理,法院严格适用新民诉法规定,采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明确了鉴定结论不被采信,是此类纠纷审理方法上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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