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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判质量考核还应更科学

发布时间:2013-04-16 10:51:00 阅读:0 字号:[ ]
    当前 ,全国法院都在努力加强审判管理,努力通过制定案件审判质量考核标准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这当然是非常必要的。可是笔者发现有些制定的考核项目和标准却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甚至相互矛盾之处,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会在实践中出现有点荒唐的现象,不可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考核应该是一种激励机制,是在制定一些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奖惩的方法以激励法官多办案、办好案。所以,这个“标准”就非常重要,我们制定考核项目的标准要使法官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达到才行,如果对于考核的标准和项目,法官无论如何努力地工作也无法达到,而且是法官所无法掌控的事项,则这个标准就起不到激励的作用。
    比如一审服判息诉率即上诉率的考核就有点强人所难。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绝对不应该予以限制,如果所有的案件都不上诉,则二审法院的设置就完全没有必要了。对于刑事案件,由于有“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所以被告人哪怕抱着在关押期间无事可做打发时间的心理提起上诉也是正常的,反正上诉又不加刑,不上白不上。所以,一审法官判决后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阻止被告人上诉,即使其通过最大的努力也无法剥夺被告人这一神圣的权利。对于民事案件,要想让当事人不上诉,唯一的办法就是全部的案件都调解或撤诉,而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案件这么容易达成妥协,当事人也不会到法院进行起诉了,既然起诉到法院,往往都是当事人有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议,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且有些是比如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案件,一审也无法调解,否则就会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一审判决后必然有一方败诉、一方胜诉,败诉的一方不服提起上诉不是很正常的吗?我们当然要追求“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目标。然而败诉一方上诉的动机各种各样,其上诉并不一定是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许多上诉往往就是为了拖延付款的时间,也不排除是律师鼓动上诉以赚取代理费或者是确实不懂法所致。所以上诉率高了就认为一审法官判决的效果不好这并不十分科学,结果必然是打击法官的办案积极性,或者逼着法官强行调解,结果是严重拖延了诉讼,也从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个调解自动履行率的考核也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个考核项目是指一审法官虽然调解结案了,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了,就说明法官的调解“存在问题”,要承担“不利后果”了。因为考核项目里还有一个调解撤诉率,这个调解撤诉率高就说明法官的调解能力强、会办案,但法官为了追求这个高调解率好不容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调解成功了,欣喜之情还未退去,但接着就来了个调解自动履行率。调解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调解书,往往存在太多的原因,比如资金确实不到位,比如领导或财务确实不在,无法动用钱款,等等。而这些当事人的原因,作为法官不能够完全控制。现在案件这么多,一审调解结案后,法官必然会努力去审理其他的案件。结果是:不调解吧,调解率低;调解多了吧,调解自动履行率必然又高起来。再下一步的结果是:法官就会想,那就不调解了,还是判决吧,可是判决还是有个上诉率考核的问题等着。这让法官处于两难境地。
    还有些考核项目是“打架”的,施行的结果是法官的行为都被“异化”了。比如最典型的是当庭调解率。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告诉笔者,说她审理的一起案件自接手后就立即开展调解工作,结果很顺利,双方当事人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不是很好的事吗?可是她又说,因为有个“当庭调解率”,所以虽然已经调解成功了,还是要当事人再到庭“表演一番”,走完开庭的程序,再“当庭”调解成功,如此“当庭调解率”就提高了。这让人听了真是哭笑不得。连庭都没开就调解成功了,这不更好吗?因为这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可是就为了追求这个高指标,还要过一下堂。要知道,现在的庭审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庭后还要将庭审过程刻录成光盘,再加上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当事人的时间成本,这是多么大的浪费。
    考核很重要,可是考核标准的制定更加重要。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大幅的增加,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压力是很大的。笔者上述提到的这些指标,其实是根本不应该作为对法官的考核之用的,其只能成为在进行审判调研时的参考资料。考核办法应该是科学的、协调的,如此才会激励法官,考核才会真正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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