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从“以票控税”转向“信息管税”
近日,温州商人林春平等虚开发票5.2亿元一案引发网友关注,小小发票背后暗藏玄机,关涉经济秩序与安全。自4月1日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商家转让、虚开发票等乱象将得到有效治理。该办法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网络发票并非指网购专用发票,而是指利用网络开具发票。即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单位或个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消费者开具的发票。
该办法规定,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据税务专家介绍,网络发票无须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验票、认证、抄报税等事项,既可以有效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也便于纳税者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和税务网站查询真伪。而税务机关则可以通过这个系统实时记录和查询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方式转变。
(二)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让或虚开
该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也就是说,一些消费者购买食品、化妆品后要求商家开具图书发票,或者花钱“买”发票等违法行为,都将得到有效治理。相应地,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虚开发票赚取手续费的违法犯罪现象,亦将得到遏制。
(三)必要时可试行电子发票
发票将进入“二维码”时代。该办法规定,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网络发票与电子发票不同,前者是开具方式,后者是发票载体。所谓电子发票是纸质发票的电子影像,是一串电子记录。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电子发票是由税务局采用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全国统一编码,统一防伪技术,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务局的签名机制。同时,消费者用手机扫描电子发票二维码,可以快速验证真伪及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确保税收执法“不跑偏”
要将税收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内部监督制度必不可少,执法督察制度应运而生。为了使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据可依,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执法督察规则(下称规则)。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税收执法督察取代税收执法检查
规则规定,税收执法督察是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理的行政监督。从之前“执法检查”到此番“执法督察”的制度文本变化,体现了规范文明执法的进步。
(二)明确执法督察职责
执法督察是税务机关的自我监督,确保税收执法“不跑偏”。执法督察职责包括: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等。
(三)明确执法督察具体内容和形式
根据规则,执法督察的内容覆盖税务机关的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贯彻税务执法全过程。
规则规定,专案执法督察专门针对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为职业病患者带来“福音”
职业病威胁着劳动者身心健康,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利等提出若干防治职业病的议案建议,例如设立职业病预防专项经费等。4月10日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为职业病患者带来福音。
(一)体现便民原则
劳动者不必再为了诊断而异地奔波。办法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拒绝受理诊断要求。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
简化了职业病鉴定申请手续。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
(二)办法明确集体诊断与两级鉴定原则
是否是职业病怎么来判定?该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单数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作出诊断结论。
当事人对诊断结论不服,可依法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三)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诊断、鉴定的将被追责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超范围、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和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等行为的,均予以处罚。
根据办法,职业病诊断机构有“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最高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