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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2-02-29 10:20 阅读:0 字号:[ ]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09)静民二(商)初字第***
案情简介:
    甲方长期为乙方维修电脑,20061123日,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总价人民币73000元的电脑设备,乙方于2006121日前付清货款。但合同签订后,甲方误将货物送错至乙方隔壁。双方对于货物送达问题发生纠纷,遂甲方将该批电脑设备搬出并折价销售。200811月,甲方在乙方的办公场所维修电脑时偷窃空白支票一张,后甲方自己填写内容及金额前往银行承兑,因签章不符遭退。同月,甲方因票据纠纷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1222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方支付货款。
调查经过:
    接受乙的委托后,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并前往公安局调取支票被盗报案记录。
办理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甲方诉称电脑设备是按乙方的指示送至隔壁,后乙方就所欠货款、违约金及借款向原告开具43万元的支票。法院判决支持甲方的诉请。现乙方不符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办案心得: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是由于自身原因,错送货物,造成乙方一直未收到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因由甲方自己承担。而支票上的内容及金额都是甲方自己填写,甲方诉称为乙方开具,也与常理不符。而且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被上诉人11月提出的票据纠纷,与此次货物买卖纠纷明显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标的,法院不能因此作为判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所以乙方不服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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