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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发展空间巨大

发布时间:2012-02-28 20:45 阅读:0 字号:[ ]
  

[提要]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俗称“ADR”(英文名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近些年来迅速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课题,而作为ADR典型代表形式的商事仲裁与调解更是得到了世界性的蓬勃发展...

 
     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俗称“ADR”(英文名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近些年来迅速成为世界各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领域的重要课题,而作为ADR典型代表形式的商事仲裁与调解更是得到了世界性的蓬勃发展。即将召开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将“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与调解”作为专题之一,其意义何在?该专题中方主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誉副主任、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任、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联合会副主席、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仲裁专家唐厚志于17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ADR作为近年来的一个理论热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证明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ADR已经成为一种时代潮流,并且获得了重要的发展契机。”

  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呈蓬勃发展之势的奥妙在于:拥有诸多优势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民商事纠纷的产生和发展越来越脱离地域和国籍的限制,商事仲裁和调解在国际视野中作为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因契合了民商事争议既要维护商业信誉,又要公正、高效解决的特殊要求,在市场经济中有着宽阔的发展前景。

  实践证明,ADR的出现与发展不仅给世界范围内特定纠纷的当事人,也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显示出极大的生命力。与此同时,ADR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普及化活动的进展相当迅速。ADR拥有旺盛生命力的源泉是什么?唐厚志介绍说,作为ADR重要表现形式的商事仲裁,一直受到民商事主体的青睐,它具有一些无可比拟的优势:一裁终局、意思自治、保密性、快捷高效、费用低廉等。而作为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过去几十年中,以其独立、公正、廉洁以及裁决的高质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本届法律专题肩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促进调解的立法进程

  唐厚志作为主题中方主席,不无骄傲地向记者介绍说,中国不仅拥有自己的世界知名仲裁机构,还具有“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悠久历史和成功经验,成为中国仲裁的一个特色。实际上,与仲裁相结合的调解成功率比与仲裁分离的调解成功率,要大得多。但中国目前尚无一个详细完整的成文法律规范来支持调解,实际上,我国应当制定单一的中国调解法。本届法律大会将“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与调解”确定为专题之一,为促进中国调解立法的进程,提供了良好的历史契机,也成为法律界人士肩负的一个历史使命。

  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获得长足发展的必由之路:国际化与现代化

  我国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在21世纪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的多极化和文化的多元化,非诉讼解决机制所具有的显著特征,诸如和平的交流、对话、互利和双赢将成为人类社会的主题。纵观世界各国,运行在各国不同土壤上和环境中的ADR机制无不处在日新月异的发展之中。

  唐厚志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世界各国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既保持着各自的个性和地方特色,又显示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发展趋势和规律,人们都在追求更加公正、平和、经济和高效率的争议解决方式,同时更加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自治、选择和自律。为在世界各国的ADR立法方面形成具有普遍性的制度和经验,联合国将各国的一些共性规则制定了出来,于是《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相继出台,目的是要推动世界各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走向国际化与现代化,克服各国立法上的简陋与粗糙,提供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中统一的国际标准。我国在进行仲裁规则完善与将来调解立法的过程中,对这两个国际示范法中的先进内容应予以参考和借鉴。

  唐厚志强调,现代法治为公民提供了通过司法诉讼追求正义的基本制度保证,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了越来越大的自由意志和行为的空间。从国家司法权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独占,到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形成,乃至于通过交易形成规则,这本身就是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彰显出法治的生命力和创新力。

  唐厚志说,“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与调解”专题的筹备工作进展顺利。中方的发言人及主题已经确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和武汉大学副校长黄进将分别主讲中国涉外仲裁的现状与改革、体育争议与体育仲裁,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教授杨良宜和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王公义将分别就香港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有关问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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