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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4 阅读:0 字号:[ ]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01)182号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2001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正式运行。一个多月来,各分支局顾全大局,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地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保证了在网上向企业发放核销单,没有因发单而影响企业出口。同时各分支局与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反映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使系统性能在短期内得到很大的改善、提高。系统目前在核销单的申领、发放和口岸备案等环节运行状况已基本正常,但仍存在着网络不稳定,网上交单困难,数据下载慢等问题。为确保在新的系统条件下,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正常进行,现将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各分支局应当千方百计,加班加点,克服网络速度慢、系统不稳定等困难,确保在网上及时向出口企业发单。
  二、由于目前串用核销单,使得纸质核销单与相应的电子底帐不一致的情况比较多,严重影响了系统的运行。从即日起,各分支局在发放纸质核销单时,必须要求出口企业当场在所领的每张核销单“出口单位”栏和“单位代码”栏内加盖或填写企业名称及代码(九位国际代码),避免串用情况的发生。
  三、各分支局应当创造条件,在业务柜台设置一台上网专用机供出口企业使用。出口企业因系统安装、网络不稳定或操作故障等问题无法进行网上申领核销单、口岸备案等操作时,可到外汇局用上网专用机进行操作。
  四、出口企业在网上完成核销单的口岸备案后,应当立即在核销单存根联的“备注”栏中醒目地注明备案口岸的名称,避免出口报关时用错核销单,造成口岸海关无法核查核销单电子底帐,影响货物的报关出口。
  五、出口企业报关时应当按照实际的成交价格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如FOB、CIF等),并按成交方式分别申报成交单价、数量、总价、运费、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的正确。外汇局根据企业出口报关时申报的成交总价(经核查系统核查为真实的报关单上申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合同、发票及有关商业单证,并参考经海关审定的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如出现因申报错误产生核销差额,影响企业核销、退税等问题,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在报关单电子数据不能从网络下载时,出口企业可以凭纸质报关单按以往做法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交单,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供的单证无误后,在本地核销系统中直接录入报关单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以不影响企业后续的退税。
  七、此通知可以张贴,各分支局要主动向出口企业宣传介绍本通知内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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