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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机遇中迎接挑战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入世”不仅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我国的经济法治建设和经济法学研究带来了新气象和新活力。经济法的立法速度在加快、立法质量在提高,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但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经济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一些法律的实施效果不甚理想,一些法律制度仍缺位,还有一些法律制度已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功不可没,但仍有一些服务是否能够纳入该法保护尚存疑问,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尚不足以威慑违法者,不少行政机关对消费者维权的重视程度不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仍有待加强。一些质量监督机关行政不作为导致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横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大大削弱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法采取列举法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显得落后于实践,无法应对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对执法机关赋予的执法权力比较单薄,难以对付市场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的法律责任往往给人隔靴搔痒的感觉,无法真正对违法者起到威吓作用。

  银行法律制度在入世后有了很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处理银行业收费不公、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方面则显得无所作为,金融领域的监管体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协调,在面对外资银行竞争压力下,银行法律制度如何在促进我国银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竞争水平方面发挥作用,目前尚缺有效的制度保障。

  电信、银行、铁路、石油等行业的垄断问题早已令人深恶痛绝,面对强大的经济垄断力量,消费者权利根本无从谈起,但反垄断法仍迟迟不肯出台,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战再次体现为持久战。

  政府采购法出台三年多,中央国家机关仍暴露出一些违法行为,根源在于该法的执法主体不明确,财政部门在监督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权威,无法对同级部门的违法行为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法律责任不明也是造成一些中央部门对该法置若罔闻的重要根源。直接约束政府的法律往往都难以落实。

  预算法的软约束根本起不到约束政府花钱的作用,大量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更是将预算法的作用大大压缩。“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的预算案将人大的预算监督流于形式,纳税人对税款使用的监督权更无从谈起。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最低生活费不课税”的原则,但税法只认钱不认人,只看具体数额不顾纳税人的真实家境的分类所得税制度仍没有根本改变,实现中央所提出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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