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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问答(十二)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二节 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

  4.2.1什么是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的统称。它们是群众性的合作制金融组织,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对我国城乡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居民个人之间的资金融通起了很好的作用。

  信用合作社是合作制金融组织。合作制是与股份制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其不同之处表现在:1. 入股方式不同。股份公司一般自上而下控股,下级为上级所拥有;合作制则自下而上参股,上一级机构由下一级机构入股组成,并被下一级机构所拥有,基层社员是最终所有者。 2.经营目标不同。股份制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合作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为社员服务。 3.管理方式不同。股份制实行“一股一票”,大股东控权;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具有同等权利。4.分配方式不同。股份制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股东分红,积累要量化到某一股份;而合作组织盈利主要用于积累,积累归社员集体所有。

  4.2.2城市信用合作社是如何产生与发展的?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1979年,河南漯河成立了我国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它虽然与严格意义的合作信用组织还有一定的距离,但也揭开了我国城市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新篇章。1988年人民银行曾发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对城市信用社予以规范。到1996年底,我国城市信用社(包括联社)有4600多家,并有100多个城市在城市信用社及联社的基础上组建了城市商业银行。为更好地规范那些不设城市商业银行的城市的信用社的行为,切实纠正私人控股、家庭控股和向股东大额贷款等问题,把城市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人民银行于1997年9月4日发布了《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对城市信用社的组织及活动开展作了明确规定。

  4.2.3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满足何种条件?

  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城市信用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社员,其中企业法人社员不少于10个;(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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