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金融

银行

银行法问答(十一)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第七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3.7.1什么叫商业银行的接管?其特点和目的是什么?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构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这种接管具以下特征:

  (1)主体特定性。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只能由金融管理机构决定,并由该机构来组织实施。在我国则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和组织实施。

  (2)法定性。只有在法定的条件下,即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时,才能对商业银行实施接管。并且,接管活动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展开。

  (3)全面性。接管是指接管组织对被接管人的业务经营实行全面的管理和控制,也即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全部都由接管组银行织来行使,而不是被接管某一方面业务的管理和控制。

  (4)内部性。接管即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的转移,是对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工作的改组和再造,并不导致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移转和改变。

  《商业银行法》的64条第2款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对商业银行的接管是金融管理机构保障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3.7.2在什么情况下应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这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法》第64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具体而言,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

  (1)该商业银行在经营上存在的问题已经导致产生信用危机。信用危机主要指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其所欠债务,没有现金来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存款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和损害。此时对其实施接管十分必要的。

  (2)商业银行在其经营活动中已经暴露出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信用危机的发生,从而严重影响银行存款人的利益。此时的接管是一种预防措施。只出现要了以上两种情况之一,就可决定对其接管。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4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