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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法(六)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 阅读:0 字号:[ ]
  

  (二)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可以运用的六种货币政策工具:

  l.存款准备金制度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根据1983年9月《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重新恢复建立的,1984年5月正式启动。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l) 规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对象。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相对财政性存款而言的存款)的金融机构,都有按规定比例和期限缴存存款准备金的义务。

  (2)规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由人民银行规定、调整、公布,并组织其分支机构具体实施。自84年来,我国存款准备金的调整情况是:1984年5月,企业存款准备金率为20%,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不分存款种类一律定为10%,1987年第四季度调高为12%,1988年9月调高为13%。1998年3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准备金帐户和备付金帐户合并,并将存款准备金率下调为8%。1999年又进一步下调为6%。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 年9月21日起,提高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即存款准备金率由现行的 6%调高至7%。这次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金融机构范围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等,暂缓执行7%的存款准备金率,仍执行现行的存款准备金率。这次调整存款准备金

  (3)存款准备金的考核与计提。我国对各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当旬第5日至下旬第4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机构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7%(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不得低于6%)。各金融机构应按旬于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或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存款准备金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存款准备金率不足7%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七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按《商业银行法》第77条规定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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