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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资质考

发布时间:2014-03-27 12:38 阅读:0 字号:[ ]
 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诉讼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对三类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统一登记管理。那么,在诉讼中进行的三类鉴定业务之外的鉴定事项,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吗?

  一、目前尚未协商确定其他需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到目前为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未确定其他需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登记管理之外的鉴定业务仍按原有规定办理。比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在《关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之前,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仍按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当然,司法部也希望通过将就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登记管理事项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司法鉴定领域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制度的建立。

  二、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

  根据规定,司法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内设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拟订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此时,对司法部及其内设机构司法鉴定管理局的“司法鉴定”管理职责就不能仅仅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对在诉讼活动中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未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且未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根据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司法部对未实行登记管理之外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是可以的,各省、直辖市也可出台相应的管理条例,并可由省级司法厅具体负责执行。因此,《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对《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之外的鉴定业务的执业分类是有效的,省级司法厅在实行登记管理时应遵照执行,如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并且对《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尚未确定具体类别称谓的司法鉴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自行确定。

  三、其他主管机关许可的鉴定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

  按《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实行了登记管理的鉴定业务有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网站公布的鉴定业务包括计算机司法鉴定、环境监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税务司法鉴定、农业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枪弹痕迹司法鉴定。除此之外,省司法厅可确定需登记管理的鉴定业务。但是,现在仍有部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未列入司法行政机关的登记管理范围,这些鉴定业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

  目前,还有一些鉴定业务需要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如价格认证中心、资产评估、保险损失鉴定、文物鉴定等项目。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经常见到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一方当事人普遍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持有异议,认为价格认证中心未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没有鉴定资质。其实,《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资质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房地产评估也是需登记管理的鉴定业务,可见于离婚纠纷案件、执行案件,在土地征收案件中的土地价值评估及其地上房屋的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补偿的合理性。保险损失鉴定也是如此,事故车辆的损失、车上货物的损失都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这些鉴定业务,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具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如房地产估价鉴定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保险损失鉴定有《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规范。

  对于未列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而在审判实践中又需委托鉴定的鉴定业务,为了加强法院委托鉴定的管理,有些法院尝试以编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方式予以明确,例如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将价格认证中心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物价局为价格认证中心的主管机关,与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文确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鉴定资质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因此,只要是主管机关根据行政职责,依据相关规定许可授予鉴定资质的,即使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鉴定人、鉴定机构也具有鉴定资质。

  四、有许可即有鉴定资质

  通过分析可知,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分为三类,一是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司法鉴定业务,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自行确定的鉴定业务,三是根据法规规章确定的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主管的鉴定。三类鉴定人、鉴定机构均有相应的主管部门,并且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因此,只要是依法取得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的,法院应确认其鉴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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