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4450009 sblawyer@126.com

刑事

法律观点

死刑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之建构与实践

发布时间:2013-09-24 11:52 阅读:0 字号:[ ]

【提要】近年来,我院坚持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为指导,正确把握死刑案件判处标准。以把握刑事证据标准为核心,严格保障死刑案件质量,尤其注重证据的全面性、确定性和排他性。以强化工作职责为重点,始终突出案件审判效果,措施主要体现为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死刑案件审理行为;强化庭审质量,发挥死刑案件庭审效果;延伸工作触角,全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我院刑一庭负责除经济犯罪外的其他刑事一、二审案件的审理,其中,正确审理死刑案件是我庭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死刑是一种以人的生命和肉体为剥夺对象的极端严厉的惩罚措施,因而正确审理死刑案件,不仅是刑事法官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而且与国家保障人权和维系社会正义密切相关。我们坚持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抓手,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相关措施,认真细致地审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扬司法民主、提升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权威而不断作出努力。

一、以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为指导,正确把握死刑判处标准

我们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以对国家、人民、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深入准确地理解死刑政策是做好新时期死刑案件审判工作的关键

我们多次组织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学习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培训班的相关精神,并多次进行集中培训,引导同志们正确理解“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这一基本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坚持“严打”与慎重适用死刑之间的辩证关系,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审判效果的关系,做到既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政策,对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决不姑息手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又注重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原则,坚持少杀、慎杀,坚决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并且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承受能力,注意做好刑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家属的解释说服工作,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正确适用死刑标准是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根本保证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死刑立即执行仅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且必须立即执行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司法实践中,我们根据死刑政策和立法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和“必须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还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严格把握:

一是考查犯罪动机的卑劣程度。犯罪动机反映了行为人的社会责任感、法制观念、道德品质以及个人倾向等主观特征,虽然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却可以体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此犯罪动机的卑劣程度是死刑裁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如在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中,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而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我们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考查犯罪行为方式、情节的恶劣程度。任何犯罪总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用于社会,行为方式或具体情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乃至决定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如被告人持枪在公众场所滥杀无辜者的恶性杀人案件,较之打架斗殴中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罪行更符合“极其严重”的程度,对此类案件,我们一般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是考查犯罪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如被告人不仅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损害,还对整个法律秩序、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损害,才考虑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被告人张伟毅故意杀人一案中,张伟毅仅因与其同居女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张某发生言语上的争执,即在家中将二人杀死。嗣后,为毁灭罪证,又将被害人尸体肢解后,分成十余包扔在本市杨浦等区域的河道内,造成社会恐慌,我们依法对被告人张伟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认真把握死缓适用尺度是死刑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死缓制度是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一项创举。审判实践中,我们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罪该处死,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死缓,以达到促进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

一是对于毒品案件中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我们不单纯以数量作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运输毒品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只是一个辅助性环节,对于因生活所迫而受人指使或受雇于人,同时又是初犯或偶犯的“马仔”,考虑到其犯罪主观恶性程度与以毒品买卖为常业牟取暴利的毒贩或毒枭有较大差异,即使他们运输毒品的数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有关毒品犯罪量刑指南中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标准的,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是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的暴力犯罪,一般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因为此类案件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只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被告人王文远故意杀人一案,王与被害人涂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因王怀疑涂某感情出轨,双方发生激烈争执,王持刀刺死涂某并欲刺腹自杀未遂。由于案发后王文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我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感情纠葛引起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的罪行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故对其判处了死缓。

三是在一些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一定程度谅解,其赔偿数额在客观上解决了被害人赡养老人、子女生活教育问题等实际困难的,可以认为被告人有一定认罪悔罪表现,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可判处被告人死缓。但对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恶性犯罪的被告人,即使被告人或者其家属能给予被害人不菲的经济补偿,一般也不予从宽处理。

二、以把握刑事证据标准为核心,严格保障死刑案件质量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在死刑案件审判中更是重中之重,我们在审理过程中把证据作为第一位的问题来对待。由于死刑是所有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刑种,一旦认定事实错误、罪及无辜,将永无弥补的可能,这种后果、责任是任何一名法官、任何一级法院都不能承受之重。为此,我们始终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对死刑案件坚持最高最严证明标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任何合理怀疑,不仅对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的不能判处死刑,而且对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存在疑问的,量刑时也留有余地,确保在定案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不留任何隐患,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精益求精,严之又严,慎之又慎,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铁案。

(一)注重证据的全面性

死刑案件证据的全面性通常包含四个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方面,主要为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证据;二是犯罪过程方面,主要是与犯罪准备、犯罪手段、犯罪后果和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作用相关的证据;三是犯罪后表现方面,包括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是否主动供述、有无检举揭发及其查证情况、退赔情况等的证据;四是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方面的证据。死刑案件中,上述四方面的证据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审判中,对于证据缺乏全面性的案件,即一般指总体证据充分,能够定案,但尚不能完全排除疑点的案件,应当留有余地,通常可以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当然,留有余地处理的案件,并非证据不足仍然定罪,而是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因案件的某个环节还不十分扎实牢靠,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尚无把握做到万无一失,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杀采取的一种积极稳妥的措施。

(二)注重证据的确定性

证据的确定性,是死刑案件判决的首要前提。死刑案件每一个定案证据的内容都要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定案的单个证据得不到其他证据佐证,其内容一旦失实,就会出现重大的审判失误。如被告人张花组织卖淫、强奸等案,被告人张花与同案犯刘传国等为主纠集他人采用殴打、强奸、拍摄裸照相要挟等手段,组织、强迫10余名女青年卖淫200余次,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犯罪后果。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张花的户籍证明,认定被告人张花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如果本案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可作为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但本案被告人张花所犯的罪行较重,而认定被告人张花刑事责任年龄的唯有户籍证明,缺乏其他与之相印证的证据材料,况且被告人张花对其年龄问题也提出异议,对此就不能仅以单个的户籍证明作为定案证据。为此,我们一方面对被告人张花进行骨龄鉴定,另一方面先后多次前往被告人张花的原籍地调查核实张花出生地医院的生育底卡,走访张花户籍地的邻居了解其父母的结婚情况,走访张花曾经就读的学校,最终证实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依据的仅是被告人父母自报的情况,而被告人张花的实际年龄未满16周岁。我们最终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被告人张花的起诉,避免了一起可能造成的错判。

(三)注重证据的排他性

排他性是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指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现有定案证据确凿充分,足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就不能定罪。如被告人简志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指控简志于某日晚9时40分许,为泄愤在家中用尼龙绳将妻子刘某杀害。被告人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在庭审中又全盘翻供。经审查,被告人简志曾供述其在作案现场用刀片割取了一段尼龙绳用于勒卡被害人的颈部,公诉人也出示了从作案现场提取的勒在被害人颈部的绳段和一卷在现场提取的与该绳索外观一致的绳段。但经鉴定,两段绳子并非由同一根尼龙绳分割而成,说明被告人对作案绳段来源的供述与事实不符。同时,由于被告人简志是本案案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其对作案现场的描述并不能印证其就是作案人。本案有证据表明被害人生前有卖淫行为,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死于当天晚上8时30分至10时之间,而有关证据又表明被告人在该日晚9时前不在作案现场,况且邻居也证实简志与被害人平日夫妻关系良好。因此,本案难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故我们最终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案件最后由公安机关作了销案处理。从简志故意杀人案可以看出,对缺乏排他性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准予撤诉裁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立法精神。

三、以强化工作职责为重点,始终突出案件审判效果

我们在认真、严谨、细致、准确的审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的基础上,始终注重处理好“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公正与效率”等各类关系,不断延伸工作触角,努力拓展审判效果,力争使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得以有机统一。

(一)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死刑案件审理行为

一是实行“案发现场实地复勘制度”。我院明确规定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复勘,以发现和排除案件中可能存在的矛盾或疑点。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王炳生投放危险物质案,王在旅馆厨房的饭菜中投放毒药“毒鼠强”,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其在被指控的作案时间内因厨房光线昏暗难以投毒。合议庭成员通过在类似天气的相同时间段内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复勘,确定了被告人的辩称并非事实。最终王在被执行死刑前承认了投毒事实。

二是对争议案件实行“专家证人出庭质证制度”。规定对鉴定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有争议或者存有疑问的案件,由提供该证据的专家出庭接受合议庭询问以及控、辩双方的质证。如我院审理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780路公交车调度员被害案即被告人严国荣故意伤害案,辩方对被害人的死因存有疑问,合议庭即要求对被害人死因进行司法鉴定的专家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质证,就辩方的质疑从专业角度做了详细说明。通过对专家证人的当庭质证,进一步厘清了本案被害人的死因,打消了辩方的疑问。

三是对疑难案件实行“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疑难案件,我们召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办案人员与会,全面审阅侦查期间的审讯录像、案发经过等资料,查明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防止定罪量刑产生偏差。如被告人张敏故意杀人案,我院通过联席会议发现该案证据存在瑕疵,遂慎重作出判决,没有对张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四是评议时实行“横向三评议与纵向三讨论制度”。“横向三评议”是指合议庭在庭审前进行初评,确定庭审重点及成员分工,做好开庭准备;在庭审后立即复评,对庭审中的证据质证、争议焦点等问题交换意见,理清案件重点;在裁判前进行终评,就案件事实、控辩双方意见以及法律适用等全面发表意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纵向三讨论”是指凡需判处死刑的案件,合议庭必须提交庭领导、分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分别进行讨论,严格讨论程序,而且规定必须经全体审委会委员绝对多数同意,才能决定判处死刑。

(二)强化庭审质量,发挥死刑案件庭审效果

庭审具有引导社会公众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众规范自己行为,体现社会主流观念,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等作用。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直接体现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公正,庭审效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效果,死刑案件尤为如此。因此,把握死刑案件的庭审效果是深化审判效果的具体体现之一。如我们审理的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杨佳故意杀人案,杨佳为泄愤报复,经预谋,携带尖刀等作案工具闯入公安机关,并持尖刀朝数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员连续刺戳,造成六人死亡,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案的影响很大,波及全国。为确保本案的庭审质量,充分发挥庭审的社会效果,揭露并证实杨佳的全部犯罪事实,我们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召集控、辩双方共同到会,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控辩意向,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出示证据的具体步骤,反复商讨庭审方案,精心准备庭审的每一道环节,以确保庭审的万无一失。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大量的证人证词,出示了杨佳行凶的作案工具,法庭还根据辩护人申请当庭播放了公安机关在对杨佳实施盘查过程中形成的录音及监控录像,并将相关证据逐一交杨佳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质证,并经确认属实。法庭辩论阶段,既充分保障了杨佳依法行使自我辩护权和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又使整个庭审过程合法、紧凑、明晰、有序。闭庭后,参加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通过庭审调查,不仅知晓了杨佳作案的全部过程,还进一步了解了杨佳犯罪的凶残性,澄清了社会上的种种误传。旁听的特邀监督员则认为,本案的庭审活动严格依法进行,规范有序,开得较成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延伸工作触角,全力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一是积极探索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在保持刑事司法的刚性的同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柔性作用,注重修补恢复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不断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解工作,促使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如我院审理的被告人计炜故意伤害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被告人计炜原系上海新华医院租用的保安人员,在新华医院联防队办公室,用脚将被怀疑有盗窃行为的被害人陈某踢倒,后陈被送至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我院积极主动、依法稳妥地调处本案,最终促成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签署调解协议,缓解了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积极探索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措施。在犯罪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帮助被害人筹措社会救助资金,体现国家的人文关怀和责任承担。如被告人段朝阳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段朝阳被判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的母亲孔庆兰人民币1.6万元。由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赔偿款一直无法到位,而孔庆兰家自其子遇害后,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我院针对上述情况,专门筹集了一笔社会救助资金送到孔庆兰的手中,孔为此一再感谢法院司法为民,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打开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2024 www.shenbanglawyer.com 备案号: 沪ICP备16044525号-2 技术支持:律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