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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引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三个主要原因

发布时间:2013-09-17 09:14 阅读:0 字号:[ ]
   近日,民二庭对2013年以来受理的457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引发该类纠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1、房屋维修及费用承担争议多。根据《合同法》规定,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当对租赁房屋承担维修义务。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实际生活中,房屋出现损坏的原因较为复杂,很难认定房屋损坏系自然老化还是承租人不当使用所致,租赁双方容易就房屋维修及费用承担问题相互推诿。2、出租人怠于履行相关协助义务。有的租赁双方由于疏忽或契约意识淡薄等,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租人对承租人办理消防、营业执照等负有配合义务,后出租人往往怠于协助,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诉请判令出租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租赁房屋添附损失承担问题。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实践中,有的租赁合同解除是由于行政审批手续无法完成等一些不能完全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所致。在此情况下,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损失承担问题争议较大,容易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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