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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销售假茅台酒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2-02-27 17:16:27 阅读:0 字号:[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4日对一起销售假贵州茅台酒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违法经营者陈海忠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违法企业吉林飞天酒业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

  长春市南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海忠于2008年11月成立吉林飞天酒业有限公司,在没有贵州茅台酒厂授权的情况下,就在2009年至2010年1月私自分批从他人处购入大量假冒贵州茅台酒商标的酒预备销售牟利。2010年1月,公安机关在飞天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库房内扣押了包装标识为50年、30年、15年等各类假贵州茅台酒共计3497瓶,标注总价值1100多万元。

  法院认为,陈海忠及其吉林飞天酒业有限公司购入大量假冒贵州茅台酒商标的酒预备销售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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