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从1982年5月1日铁路检察院正式办案,至今已整整30年。30年中,各级铁路检察院强化专门领域的法律监督,依法办理各类案件近30万件,对铁路乃至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据介绍,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195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了逐步建立铁路水运等专门检察署的意见,并得到中央批准。1953年10月,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成立,这是新中国设立的第一个铁路专门检察机关。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按照与铁路局的设置相适应的原则,进行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组建工作,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至1956年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机构普遍建立,干部基本齐备,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展开。 1979年通过的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设立与地方检察院并行的专门检察院,且明确规定专门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1983年修改的检察院组织法及之后的相关立法精神,仍然规定铁路检察院作为专门检察院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