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罗豪才,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陈冀平,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出席论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出席并讲话,她强调要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黄尔梅指出,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2008年至2011年10月,全国法院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524件,生效判决人数726人。
黄尔梅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着重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依法审判,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各级法院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准确适用罪名,避免重罪轻判。各级法院要准确理解和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等内容,在犯罪竞合的情况下,依法正确适用处罚较重的罪名,绝不轻纵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量刑,使犯罪分子罚当其罪。二是加强调研,推进食品安全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开放的、发展的,在发展完善这一体系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有所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对现行法律中影响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问题,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完善建议;对于法律理解和适用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正确适用法律,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提供司法依据。三是积极沟通,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特别是在证据问题上,要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形成更为统一的证据标准,共同提高案件的质量。要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积极负责地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四是司法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公开审判、宣传、说明、解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
高峰论坛从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严格执法的角度探讨和研究我国食品安全难题,今天还发布了“首届全国食品安全制度创新最佳事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0家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专家学者约300人出席了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