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龙代表建议亟须立法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
“这是我第三年向全国人大提交类似议案或建议了,现在已经最后修改完毕,过几日后将正式提交。”3月6日,在浙江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拿出建议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议案,让记者“先睹为快”。 陈云龙分析说,当前法律监督立法已经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产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需求之间的差距,也已经形成越来越大的矛盾张力。 “立法与实践需求的‘不相适应’,会直接制约和削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导致宪法对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宏观定位和基本赋权在实践中难以充分实现。从长远来看,在国家层面制定《法律监督法》,从制度上、机制上强化、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显得尤为必要。”陈云龙进一步分析。 当前,地方人大对法律监督立法日益积累经验、逐渐走向成熟,考虑到法律监督立法的严肃性、科学性、完备性、阶段性,2011年浙江省代表团王永明、陈云龙等代表曾向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专门提交了《探索<法律监督法>,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决议>》议案。 时隔一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均已出台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王永明、陈云龙等代表经过调研、思考和论证,决定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制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陈云龙建议,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同步监督、调查违法、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监督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知情权、调查权、强制纠正权、建议惩戒权等监督权力,使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具有更强的刚性。 “要完善案件管理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检务督察制度、巡视工作制度、执法档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交往行为。”陈云龙说,应当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监督者自身也必须接受监督”,对于外部监督,陈云龙认为应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监管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听取相关工作建议,主动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分工制约。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自觉把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完善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外部制约监督机制,目的在于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为,确保以公开促公正”。陈云龙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