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近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淮南市公证办法》,规定关于国企改制和国有资产担保的行为、招拍挂活动及订立合同的行为、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的行为等3大类11种易引起纠纷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公证,《办法》将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的11种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为: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企业兼并、转让、股权变更合同;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全部使用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产权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依法强制拆迁房屋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证据保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证据保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