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律师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积极进行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使这项业务有了新的发展,实践表明,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各项律师业务中已日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和作用。
目前各地就项精力业务的开展尚不平衡。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对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重要性,在认识上存在差距;二是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含义、范围和办理方式,理解不尽一致,三是各地改革、开放的步伐有快有慢,开展这项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经济环境的限制。综合各地实践经验,现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含义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律师原来办理非诉讼事件的基础上形成的新概念,就广义而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事务的对称。从其性质和办理方式理解,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两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诉讼要件,亦即虽有争议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有两个特征:其一,它必须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其二,它必须是不通过诉讼方式办理的法律事实。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委托或者请求,通过非诉讼方式办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业务活动,其中包括三点含义:
(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二)通过非诉讼方式进行;(三)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向律师提出请求或委托。
二、当前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和方式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相当广泛,方式多种多样,当前已被认识和实践的,主要范围和方式可以按以下两种类型来划分。
(一)办理有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范围和方式。主要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方面所发生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其中包含涉外的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因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方式主要有四种:
1. 代理参加仲裁。
2. 代理调解和居间调解。律师代理调解和律师居间调解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区别。所谓居间调解是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请求,作为中间人对该事件进行调停活动。
3. 代理申诉或申请复议。指律师接受不服行政裁决的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有关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裁决的复查活动。
1. 代理和解。指律师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的一种活动。
(二)办理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范围和方式,尚难统一,从各地已办理的实务来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代办专利,贷款,税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事务。
2, 代办企业,联营组织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
3, 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移送赔偿请求权、请求保险赔偿金等事务。
4, 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
5, 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
6, 代办知识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偿转让事务。
7, 代办房地产及大型资产拍卖,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
8, 代办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投标招标事务。
9, 代理参与企业歇业、破产的清算事务。
10, 代办民事经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合同的章程的审查事务。
11, 代办市场、商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
12, 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13, 代理参加经济协作,经济合同,联营等谈判,签约活动。
14, 代理债权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担保人追索债款债物。
15, 代理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态度,立场,观点。
16, 接受公民或法人的申请,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进行见证。其他适合律师办理的无争议法律事务。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基本原则和应当注意的问题。基本原则有以下四项:
(一) 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第一,订立委托合同,确定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得强拉硬扯。第二,选择办理方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应由当事人择定。第三,采用调解,和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得强加于人。
(二)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单独进行执法活动。因此坚持这项原则显得万为重要。从办事程序到实体问题,都是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办理。
(三)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主要责任是在约定的权限内,运用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地去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 便民利民的原则。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从便民利民出发,为此应力求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简化手续,上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效益。
基本原则已如上述,在办理具体事务时还应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划分办理非诉论法律事务与其他业务的界线。首先,它有别于法律顾问业务。在办理某些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往往起到顾问的作用,比方代理参加谈判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有人把这些事务划归法律顾问业务,这是不科学的。法律顾问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服务业务,不仅律师要受只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制约,而且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是由多个独立的业务项目共同构成的,包括为聘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但却不能就其中一项独立称为法律顾问业务,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一项单一的法律服务业务,它可以独立存在,且不受是否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制约。因此,两种情况不能相提并论。尽管在办理某些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律师起到法律顾问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非法律顾问业务的本质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的各项业务无不具有法律顾问的属性,而不能因此说律师的业务都是法律顾问的业务。
其次,它有别于解答法律询问和代书业务。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的含有提供咨询和代拟文书的内容,因而有人主张把解答法律询问和代书业务归类为非诉讼法律事务,这也不妥当。解答法律询问是指通过接待来访,采取口头方式,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是一种独立的业务项目;而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所提供的法律咨询,并非一项独立的业务,而是为解决某个非诉讼法律事务附带实施的一种手段,一般采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必要时还需要参加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和论证。所以,两者不能混同。同样,一般代书业务也不同于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代拟法律文书,前者是独立的一项律师业务,后者是依附于某个非诉讼法律事务所实施的辅助手段,因此,代书业务也不能归入非诉讼法律事务。
区分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办理其他业务的异同,有利于促进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发展。
第二,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受理,立卷,统计管理制度。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这项业务正在发展,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日有增加,这项业务的受理,立卷,统计管理工作如跟不上,必然会给这项业务的继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应当加强下面几项工作:
1, 受理工作。受以往律师非诉讼业务受理范围的局限影响,一些地方对已经扩大了范围的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尚未建立起立案、收费制度。有的是该办理的而没有办理,有的虽已办理但未单独立案。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对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受理,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都应统一批办,统一指派律师,统一收费,做到及时立案,逐步扩大受理范围。
2, 立卷工作,做到一事一卷,分别整理,装订,归档,按照一般要求,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卷宗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和材料。卷宗封面题为“非诉讼法律事务卷宗”,下设“年度,案号,事由,类别,承办律师,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收案日期,结案日期,办理结果,归档日期,卷宗页数”等栏目。卷宗内主要文包括“卷宗目录、受理批办表、委托书或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书、书证和调查材料,律师意见,办理情况记录,法律文件(包括仲裁决定书,调解书,协议等),办结登记表”等。
3, 统计工作。业务统计是反映律师业务工作实绩和反映社会动态的依据之一。如加强这项工作,掌握了解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全面和真实情况,在司法部尚未制定新统计报表以前,各地可以参照以下各项栏目统计。报表总栏目为“非诉讼法律事务”。总栏目下分别按照办理方式设立“仲裁,调解,和解,申诉和复议,见证,其他事务”等子目,每个子目下分别再列“数量,收费”两栏。这样填报,并不繁琐,基本上能反映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概况。
可以断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建设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健全,非诉讼法律事务必将成为律师工作中范围最广、潜力最大的一项业务。我们在实践中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开拓,并不断总结经验,力争尽快地把这项业务提高到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