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实行属人管辖原则,即由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这体现了方便申请人和经济、效率的原则。
实行"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的原则,就有一个法律援助机构以主要来源于当地财政的经费,用于为非当地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是否合理的问题。对此必须认识:其一,人员的流动是相互的,有外地人来本地,必然有本地人去外地。因此,从理论上讲,有外地人在本地获得法律援助,必然有本地人在外地获得法律援助。其二,采取属地管辖是花费最少、效率最高的管辖方式。人民法院在确定诉讼管辖原则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对承办案件的各种有利因素。因此,法律援助的管辖依属于法院管辖显然利多弊少。其三,属地管辖带来的一些地方承办外地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而本地人在外地申请法律援助少的不平衡问题,主要体现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个问题要全面、辩证地看,外地人在本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多,说明本地大量需要外来劳工。而为外来劳工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有利于将与外来劳工相关的利益纷争和事项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可以避免由非法律方式解决纷争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问题;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吸引外来劳工环境,完善与经济发展相关的社会法制条件。此外,也体现了经济发达地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