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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频发 专家称应立法预防

发布时间:2012-02-28 20:42:14 阅读:0 字号:[ ]
  

“过劳死”频发 专家称应立法预防

“过劳死”频发引公众担忧 专家称应立法预防

  4月中旬,据网友爆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25岁的女员工潘洁,由于疲劳诱发了急性病症(脑膜脑炎),于4月10日因救治无效不幸去世。网帖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极大关注,“过劳死”一词在网站频现,普华永道随即发表声明:潘洁并非“过劳死”。而潘洁生前在微博上常说工作量巨大,不得不带病加班,申请休假也得不到批准。无独有偶,另据媒体报道,4月13日,就职于21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中层干部周余,上班时突感不适,只好回家休息,下午即不幸身亡,经医院初步判定为猝死。家属认为,周余生前因业务繁忙经常加班,工作太累造成死亡。

  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欢度节日前夕,这两个哀伤的“音符”出现,引发公众内心深深的忧虑。对于“过劳死”,有着近乎戏剧性的两种结果。在很多情况下,倒在工作岗位上可能成为劳模,而更为常见的“过劳死”却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权益受损、情感受伤。

  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法律有哪些体现?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孙树菡。

  “过劳死”问题为什么未立法:需要数据和医学理论支撑

  记者:孙教授好!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接受采访。过度劳动会引起伤病甚至死亡,但是查阅资料发现,我国并没有“过劳死”的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也没有相关法律处理“过劳死”的问题。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孙树菡:我们国家一直在关注职业安全这个问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由于职业结构的变化,生产方式和从业结构的变化,同时由于监管不够和企业的不自觉行为,造成劳动者职业病多有发生。一些传统的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中毒等,已经得到认识,但是一些新型的职业病,如白领综合征,特别是“过劳死”等新型的职业病,还没有引起重视,难以处理。

  何谓职业病?从广义来说,凡是从事某种职业而患相关疾病,都应认定为职业病。如老在冷库工作,就易多发感冒或关节疼痛。但是一般来说,很多国家都会颁布职业病目录,这些职业病被称为法定职业病,又称狭义的职业病。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职业病给劳动者带来的身体损害和精神伤害。但是,享受工伤保险,必须是属于法定职业病目录中的一种,否则即使是大家觉得是由于职业引起的伤害,也无法获得保险赔付。

  记者:有观点认为,衡量劳动强度的最为重要的指标就是劳动时间的长短,超过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就是“过劳”,如果造成了劳动者死亡的后果,就可以认定为“过劳死”。您觉得这样认定合理吗?

  孙树菡:将一种病纳入职业病目录,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需要大样本的数据支持和医学技术等等多种因素,不可能一下子将范围扩大。2002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涵括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但这些职业病多是工业产业范围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常见的白领阶层的职业病,基本没有包括进去,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动组织公布的十大职业病:肌肉骨骼疾病障碍、神经障碍、心理障碍(分别列为第3位、第7位、第10位)。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这一条款可以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赔付提供一定的依据。但是,这里仅指猝死等情形,如送往救治后昏迷多天死亡,恐怕就不能视为工伤,其中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职业,职业风险是不同的,特别是事业单位等等都纳入工伤保险后,由于他们多是脑力劳动者,“过劳死”的认定存在更多的隐蔽因素。个人建议,职业病的名目应该尽快更新,否则难以涵括所有的职业风险。但是,增加一种职业病,要通过大样本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准备时间。针对“过劳死”问题,就需要确定诊断标准、诊断技术、治疗手段,必须确有职业性的因素存在。在日本,也是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医学研究,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将“过劳死”确定为法定的职业病。解决“过劳死”的标准,必须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工伤保险,才能解决医疗、康复、伤残标准和待遇的问题。

工伤保险制度: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预防为主

  记者: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就能解决劳动者过度劳动的问题吗?

  孙树菡: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等职业安全法律法规都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而且是预防为主的。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条款。

  但是,现实中免不了出现用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我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才、保护劳动力资源方面,国家要尽早作出指导,减少劳动者的亚健康状态,减少过度疲劳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自我保护、自我泄压,减少职业带来的伤害,要避免长期加班、过度劳动造成的伤害。同时,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心理的引导,防止、杜绝员工相继跳楼的现象出现。

  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督最不应缺位

  记者:劳动法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现实中还是大量存在超时加班、“免费加班”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孙树菡:我们国家很多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等等。但是各种超期加班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有劳动者个人自觉加班的因素存在,但更多的是劳动者“被迫加班”、“无奈加班”。国家应该加强劳动监察,国家监管不应缺位,要加强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但是更多的,应该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不能强化“不加班不正常”的企业文化,这种企业文化其实是十分有损企业形象的。另外,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例如,工会应该更加积极发挥作用,如设定小组安全员,帮助解决企业存在的影响劳动者职业安全的因素。例如,由独立的第三方的民间团体,对企业的行为进行评估从而影响企业的行为。例如,加强舆论引导,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谴责。形成一个健全的监督网络,以此促成良好的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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