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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院负责人解读《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27 17:16:20 阅读:0 字号:[ ]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称新《责任制实施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自身反腐倡廉建设,保证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为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精神,本报记者就新《责任制实施办法》采访了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

 

与时俱进,修订工作紧跟中央步伐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党中央一直十分重视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党中央要求,检察机关也普遍推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999年4月,高检院党组制定颁布了《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2002年7月修订后,正式颁布了《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2005年12月,又制定颁布了《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表示,这两项制度分别实施9年和6年来,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这两项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特别是去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新《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检察机关的这两项规定与中央新《规定》有一些不符合的地方。

  对检察机关的这两项规定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分工,明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增强实施办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切合实际,修订内容注重可操作性


  2011年初,按照高检院党组和曹建明检察长的指示,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了修订《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任务。

  经过向全国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数次研究和反复论证,提交全国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等环节后,高检院党组最终审定通过新《责任制实施办法》。

  新《责任制实施办法》共分五章43条。第一章“总则”,由原来的3条修订为5条,补充完善了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目标要求等;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由原来的4条修订为7条,补充完善了关于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内容的规定;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由原来的7条修订为13条,增设了各级检察院党组应当建立和施行检查考核制度等规定;第四章“责任追究”条文数目不变,为15条,吸收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内容;第五章“附则”,由原来的2条修订为3条。

  “整个修订过程中,我们始终注重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其更加符合检察机关的实际。”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介绍说,修订工作主要把握了三项基本原则——

  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新部署,体现中央新《规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同时充分吸纳近年来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经验和各省级院的修改建议意见,突出检察机关的特点和工作特色。

  原则上沿用和保留《责任制实施办法》的体例和条文内容,比照中央新《规定》,针对近年来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增强实施办法的针对性。

  紧紧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三个关键环节,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增强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细化了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个环节应承担的职责。

  “新《责任制实施办法》所有条款,都是依据中央新《规定》、检察机关《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两个规定,以及中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求而制定的,符合中央的精神和检察机关实际。”这名负责人解释说。

 

合二为一,不再对责任追究制定单行文件


  从形式上看,此次修订工作最大的变化是,将《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合二为一”,修订为新《责任制实施办法》,没有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方面再制定单行文件。

  “新《责任制实施办法》除各章标题参照中央新《规定》有所变化外,变化较大的是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合并到第四章。”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表示,“合二为一”主要有四点考虑——

  一是中央新《规定》沿用了1998年《规定》的体例,继续把“责任追究”作为第四章,没有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方面制定单行文件。依照中央新《规定》的体例,修订工作建议废止《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在保留《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责任追究”的基础上,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并入了第四章。

  二是检察机关将要制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2009年6月,中央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主要对领导干部因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进行责任追究。根据高检院领导意见,高检院也拟参照制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追究,新《责任制实施办法》“责任追究”一章中没有涉及的内容,制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时将一并考虑。

  三是各省级院反馈的修改建议意见,多数提出要参照中央新《规定》,把《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两个文件合并为一。

  四是《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有17条(项)是重复规定的内容,有必要合并精简。

 

责任分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新《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章“责任内容与分解”结合检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补充完善了关于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内容的规定。

  据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这名负责人介绍,“责任分解”一章修改较大的有三条:

  ——增加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根据2008年5月高检院党组会议研究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任务,明确了5项领导责任,列为第七条。

  ——增设了第八条关于建立“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党风廉政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了联席会议的6项职责,其目的在于保证各级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相关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增设了第十条关于“驻各级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协助检察长(党组书记)抓好驻在人民检察院及其所辖地区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明确了各级院纪检组组长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六项职责。

 

责任考核,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强化监督


  新《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章“检查考核与监督”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特别是进一步丰富了实施监督的方式。

  根据中央新《规定》,“检查考核与监督”一章增设了各级检察院党组“应当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总结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专题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等规定,细化了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了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关于检查考核,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表示,新《责任制实施办法》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的个体监督和群众的社会监督,具体表现为增设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责任追究,明确追责实效和影响期


  新《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责任追究”结合当前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实际,进一步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划分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等。

  据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这位负责人介绍,“责任追究”一章条文内容的修订,主要有两方面特点,一方面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种类、责任追究的适用、程序”等规定整合到新《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章相应条文中;另一方面参照中央新《规定》,修订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实施追究的方式和形式。

  这名负责人表示,新《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各级检察院在实施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政工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界定了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比照中央新《规定》,新《责任制实施办法》增加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高检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表示,此举能有效避免现实中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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