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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2-28 17:19:18 阅读:0 字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5-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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