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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8 17:19:17 阅读:0 字号:[ ]
  合同诈骗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1.04.18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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