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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发布时间:2012-02-27 17:16:15 阅读:0 字号:[ ]
  

 

      从1926年我国第一部动画片《大闹画室》算起,我国的动漫产业已经走过了85年的历程,但因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制约,直到21世纪初,我国的动漫产业才开始逐步走出低迷。可以说2000年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动画长篇《宝莲灯》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动漫产业的复苏。近年来,《虹猫蓝兔七侠传》、《喜羊羊与灰太狼》等一大批优秀动漫作品更是将我国动漫市场带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动漫已经不再是专属于小孩子的娱乐方式,其蕴含在图书、报刊、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及服装、玩偶等衍生品上的巨大商业价值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
对于动漫企业而言,巨大的市场空间不仅带来了是丰厚的利润收入,也带来了被盗版、被仿冒、被歪曲、被“山寨”等困扰,使动漫企业饱受被侵权之苦,充斥着整个市场的各类侵权产品不仅可能将企业扼杀于成长期,对动漫产业链的建立更是致命的打击。近年来,虽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加大了对此类侵权的日常巡查和专项行动力度,但就目前来说,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打击侵权的主力军仍是动漫企业自己。因此,动漫企业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战略也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动漫作品知识产权权利形式分析
动漫作品通常是指将平面的美术作品通过数码合成等高科技信息技术手段赋予其动作、语言、性格、品质等使之成为被公众所接受和熟知的虚拟形象,在动漫作品上体现的权利形式多种多样,涵盖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各种权利形态的保护制度各有其优势,但也各有其不足之处,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设立了保护制度。动漫作品中的卡通形象、情节等多具有独创性,并且可以多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和传播,完全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条件,其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毋庸置疑。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即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五十年。 从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优势在于: ①  保护期长达五十年,且无需支付费用; ②  没有任何审批、许可程序,权利取得简便; ③  保护全面,对于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修改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种权利均可得到保护。 劣势在于: ①  保护期不可延展,一旦五十年的保护期届满则不再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  著作权法保护不完全,只保护作品本身,对于作品中所包含的某个动漫形象的姓名、口音等不具备独创性的特征则不在保护范围; ③  著作权的取得没有审批或许可程序,无法排除他人独立设计出类似的作品; ④  权利救济不确定,著作权保护的权利救济多以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为主,而在遭受侵权时,著作权人往往很难证明其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也很难证明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取的利润,致使赔偿损失的数额不确定。   二、商标权 动漫企业可以将动漫作品中的某个或某些主要动漫形象或图形为基础,申请注册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法保护,其优势在于: ①  保护期限可续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期满时可以申请续展,从而可以获得永久保护; ②  注册商标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侵权相对容易,动漫形象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特征大大加强; ③  如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保护范围几乎可以涵盖所有对动漫衍生品侵权的领域; ④  一旦注册商标被侵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寻求解决,且维权力度和有效性较大。 劣势在于: ①  普通注册商标只能获得同类保护,要使动漫形象获得商标法的全面保护,需要注册防御商标,手续繁复; ②  商标有效期届满申请续展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维护成本较高; ③  商标注册后不使用的,他人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则商标法保护丧失。   三、专利权 动漫作品的专利权保护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动漫企业可将动漫作品中的主要动漫形象通过美学设计应用于某一产品上,以求获得专利权保护,其优势在于: ①  需要进行形式审查,但只需符合新颖性即可获得专利权保护,申请周期短,效率高; ②  专利权保护独占性、排他性强,保护力度比著作权、商标权强; 劣势在于: ①  外观专利保护期限短,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只有十年,且不可续展; ②  外观专利保护需要缴纳年费,否则专利权保护将终止; ③  外观专利保护只能针对工业应用,保护范围较为狭窄; 综上所述,动漫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保护各有利弊,鉴于此,笔者认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不应片面的强调某一权利形态的保护,而应是一种综合的,各种权利保护交叉配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动漫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动漫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在动漫作品完成初期、动漫作品被公众接受熟知及侵权产品出现后三个阶段分别结合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保护方法的优劣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事前预防——动漫作品完成之初 动漫作品的知识产权在动漫作品完成之初,动漫企业就应当着力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笔者认为,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将动漫作品及主要的动漫形象进行著作权登记。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但是作为动漫企业,应当在作品完成之时对动漫作品进行登记,以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初始证据,甚至在动漫作品创作的过程中,就可以对作品中主要的动漫形象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登记。同时,动漫企业还应注意妥善保留著作权属的相关证据,例如设计底稿、历次修改的稿件等原始记录。 2、及时注册商标,获得商标法保护。 对于动漫企业来说,动漫作品的商业价值除了作品的出版、发行、传播等著作财产权外,更多的体现于巨大的动漫衍生品市场中。鉴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片面性,在针对动漫衍生品侵权的防范上,动漫企业可以及时将动漫作品的主要动漫形象采取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甚至注册防御商标的方式获得商标法保护,虽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但可以有效弥补著作权保护的不足,在动漫衍生品领域获得商标法的排他保护。例如,湖南三辰公司就将动漫作品中的主要动漫形象“蓝猫”注册于国际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类商品上,不仅提升了“蓝猫”形象的商业价值,而且获得了商标法更持续有力的保护。 3、对容易产生动漫衍生品侵权的商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动漫衍生品的侵权,往往集中在例如书包、玩具等几类商品上,结合外观设计专利的要素,动漫企业在使用动漫形象注册商标时,可以以某几类容易发生动漫衍生品侵权的商品为载体,结合动漫形象设计外观并申请专利。虽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只有十年,但获得外观涉及专利后,他人若想生产相同或类似商品,就必须得到动漫企业的授权许可,不仅可以打击动漫衍生品的盗版行为,而且可以给动漫企业带来丰厚的授权利润。 笔者认为,动漫企业在动漫作品完成之初甚至在某个动漫形象设计完成之初就应当充分融合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优势对作品及动漫形象进行保护。   二、事中维护——动漫作品被公众接受熟知 1、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 动漫企业在推出动漫作品后,随着作品及动漫形象逐渐被公众所接受和认可,侵权出版物、侵权衍生品会大量出现,遍布市场的每个角落,动漫企业为了维护动漫作品及动漫形象的商业价值,应当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收集和整理从各地市场反馈的信息,制定和实施应对策略,一旦发现新的侵权现象和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响应,以免动漫作品及动漫形象陷入盗版侵权产品的汪洋大海。 2、强化与授权企业的合作,借力维权。 动漫企业为了使动漫作品的价值最大化,往往会授权一些企业使用其动漫作品或动漫形象,授权企业遍布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犹如给动漫企业安装了无数只眼睛和手臂,动漫企业应当强化与授权企业的合作,利用授权企业为自己提供市场信息,并借助授权企业的区域优势将打击侵权的手伸向全国各地,在全国范围内对侵权产品保持高压的态势,在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的同时可以有效的控制侵权产品的滋生和泛滥。 3、充分依托行业协会等组织。 笔者注意到,在欧美、日本、韩国等动漫产业大国,动漫行业协会在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和维权服务、促进立法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各省市也已经组建了各个层次的动漫行业协会,虽然大多动漫行业协会目前还处在成立之初,协会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但动漫企业仍不应忽视与各地动漫产业协会的作用,应当充分依托行业协会,获取市场信息、进行侵权调查等,维护企业自身及整个动漫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事后救济——对侵权产品的追究 1、灵活采取多种维权方式,降低维权成本并实现利益最大化。 动漫作品及动漫形象被公众广泛熟知时,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就会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动漫企业必须及时的对这些侵权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劝阻、制止和打击。当然,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动漫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维权成本等因素综合衡量,选择性价比最高的处理方式。例如,对于产自一些小作坊、非正规厂家销售于路边小店的侵权商品,可以寻求行政途径销毁侵权商品;而对于正规厂家生产的侵权产品,可以与其协商,在不侵害其他授权企业的前提下,授予其使用许可,而对于之前的侵权行为不再追究;对于侵权行为严重、造成市场混乱且又拒绝获得正版授权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重拳出击,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2、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合作。 对于动漫企业来说,要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打击侵权势必带来高昂的成本负担,而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密切合作则可以保证维权效果的同时大大的降低成本,律师、律师事务所除了分布广泛,可以覆盖全国所有区域外,在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上也拥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动漫企业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授予其调查取证、诉讼的代理权,由律师代理动漫企业实施对侵权产品和侵权者的诉讼,降低动漫企业的维权成本。此外,律师还可以参与动漫企业知识产权策略的制定、实施,为动漫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总之,笔者认为,动漫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不应是单一的、片面的,而应当是综合的,贯穿于动漫作品的产生、推广及动漫衍生品生产、制作、销售等各个环节,为动漫企业支起一张密集的大网,保护企业乃至整个动漫行业的整体利益。 温家宝总理在湖北考察时曾说:“我不想我的孙子总看《奥特曼》,中国应当有自己的动漫产业”。我们期待我国的动漫产业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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