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这在我国法律中已作出规定。但作为侦查、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对嫌疑人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律师如何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最高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80953条意见。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秘密拘捕”、辩护权的保障……自从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来,诸多与草案相关的热点不断引起关注。
8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共有7489人提出80953条意见。最高立法机关在整理公众建议以及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此次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特别程序。
不少常委委员表示,诸多内容进一步体现了对权利的保护。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此案的后续进展随着涉嫌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周明晗的被刑拘渐渐淡出了媒体视野,但刑讯逼供之祸却更加让人忧虑。
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受到了广泛的认同。
在社会反馈的意见中,一些人建议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任何人有权保持沉默”,并删去“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也有意见认为立法不应当过于超前,从打击犯罪角度考虑,现在不宜增加这一规定。
在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分组审议中,贺一诚委员说,引入“不得自证其罪”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草案又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项原则存在对立和矛盾,将来在实际操作上,会引发问题。
对于一审稿中“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现行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仍然存在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以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还是在该条中对这些情形明确列举为好。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维持现行规定。
亲人的“人间蒸发”或许是让人最无法忍受的事情,因此,一审稿中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引起了不少关注。
有比较多的社会公众意见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易被侦查机关滥用,造成对公民的秘密关押和秘密拘捕,建议规定一律通知家属。
同时,有的部门、地方、单位也提出,应当对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况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属。同时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在对强制措施的完善方面,二次审议稿还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
李适时介绍说,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两项规定:
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二是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同时,此次草案还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重大贿赂犯罪”进一步限定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范徐丽泰委员在分组审议中说:“我认为现在的修改是平衡了侦查上的需要以及被监视居住人家属的知情权。”草案二审稿的上述规定“一方面允许执法机关在侦查很严重的犯罪时,工作不受影响。另一方面,在不妨碍侦查的情况下,尽量保障家属的知情权。因此我认为现在的写法是适当的。”
当一个人涉嫌犯罪,被限制自由、面临审判时,有辩护律师的帮助无疑比独自面对更加有利。正因如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直被视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
但是,近几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有所滑坡,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在不断下滑。据任茂东委员介绍,目前律师辩护率不到30%。任茂东认为,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力,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和地位。二是律师的辩护存在着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的问题。三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经常有律师因为刑法第306条被指控辩护人妨碍作证或者作伪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一审草案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草案还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其中“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范围不够明确,应进一步限定。因此,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对于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有的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治出现被滥用的情况。
据每日新华电讯报道,今年6月份,一起发生在广西北海的杀人案逐渐演变成震惊律师界的案中案。南宁百举鸣律所律师杨在新、中龙所主任罗思方、青湖祥所律师梁武成、通城所律师杨忠汉等律师被当地以妨碍作证罪刑拘。
这起争议颇多的案件加剧了律师群体的执业风险,更激起了学界和业界对律师辩护权的讨论。不少人认为,在涉律师伪证罪的侦办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地方的侦查机关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甚至是有意报复辩护律师的情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法律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为了保障辩护人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进行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
由此,二次审议稿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在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建议删除“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中“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一句。
陈舒说:“在立法上不能对辩护人抱有偏见。法律并没有对其他法律从业人员有类似的规定,这是一个失衡的、歧视性条文,将辩护律师列入到了需要特别防范的潜在的‘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敌对者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