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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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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1]33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精神及青岛口岸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B类企业在日常退税申报中,生产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但企业需要对上述单证按照每次退税申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其余单证、表格按现行政策规定附送。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附送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B类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退税时,应按现行规定录入全部相关内容。退税机关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可暂不审核外汇核销信息,但企业必须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录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年终清算时,对未收汇核销及未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且外汇核销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已退税款按比例扣回,未退税款不再退付。
三、B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省外经贸厅、市外经贸局共同确定。(名单见附件2)
四、C类企业必须按照现行规定附送全部单证,在外部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五、经批准的B类企业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退税机关。
六、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的货物退税申报可按此通知执行。
附件:2001年度青岛口岸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企业名单
A类企业:(暂无) B类企业:山东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山东省服装进出口集团欧达有限公司、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特艺品进出口公司、山东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省物产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针织品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山东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山东公司、山东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山东健发食品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双星集团公司进出口业务部、青岛红星化工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橡胶(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泰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纺联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青岛益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地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即发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青岛三美电机有限公司、青岛宇宙集装箱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大星电子有限公司、青岛交河塑料有限公司、青岛星电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升元电子有限公司、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青岛泰光制鞋有限公司、青岛安普连接器有限公司、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青岛昌新鞋业有限公司、青岛大明皮革有限公司、青岛三湖制鞋有限公司、青岛双龙服装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三莹电子有限公司、青岛中集冷冻箱制造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厂。 C类企业:青岛口岸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企业中除A、B、D类以外的企业。 D类企业:(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