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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4:40 阅读:0 字号:[ ]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税政[1999] 24 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以下简称《清算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遵照执行:
  一、1998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采取税务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的办法。  (一)外贸企业(含使用计算机审核退税的生产型工业集团)的清算由进出口分局辅导、监督企业完成;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由各征税局与企业共同完成。
  (二)各征税局根据所辖企业的实际出口货物、进口料件的征、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各征税局应从进出口分局将出口企业已退税款的已归档资料限期借阅,并建立签收手续,清算期后保证完整归还。

  二、各基层局应敦促出口企业尽快申报所属1998年度的出口退税;进出口分局要加快审核、审批进度,力争在3月上旬结束清算期退税,以便及时完成清算对帐和核查工作。

  三、本次清算中需明确的若干问题:
  (一)进出口分局应限定出口企业截止申报1998年度所属出口退税的时间,并于3月25日以前将各出口企业的已退税款情况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直接通知企业,同时将生产企业的已退税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退税所属年度等)和“保函”办理退税情况转各征税局。此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应列入清算备案表中,经市局认可后予以办理退税;在对帐期间发生的出口退税申报视同已退税款清算,并应在3月31日以前完成退库。对于所述1998年度及以前的“免、抵”税额审批、调库工作也须在清算期内完成。
  (二)本次清算统计数字中不包括实行计算机审核退税的出口企业“人机结合”预退轧差税款和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因为征税不足而办理“保函”的税款,上述税款应单独反映。
  (三)本次清算核查的重点除《清算通知》第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注意核查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减)税进口料件的虚拟进项税款是否准确;外商投资企业间接进、出口的征、免税是否按规定执行,进项税额的划分是否正确;生产企业有无外购货物(扩散、协作产品除外)退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的加工费退税是否正确等。
  各基层局根据市局《关于开展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8]8号)规定清理的出口货物“漏管户”也应列入本次清算范围, 征、退税分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1998年下半年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范围已经市局备案并统一批复,各基层局不得超出批准范围擅自执行。
  (四)各基层局在清算过程中必须及时制作、发放“清算情况通知书”(格式附后),多退税款限定企业10日内到进出口分局领取《税收缴款书》入库(中央金库),少退税款通知企业凭“清算情况通知书”和清算表到进出口分局办理退税,进出口分局应于3日内办理完毕。
  (五)进出口分局应协同各征税局对使用“出疆棉”的出口企业、外轮修理修配和外轮供应企业单独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汇入相应的清算表中,尤其要注意使用“出疆棉”出口企业“含棉率”的计算是否正确。
  (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清算“免税”额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第一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将海关已免征的进口材料税额剔除。
  (七)外贸企业在清算期内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的出口退税应列入“清算后不予退税”中,不得列入“备案表”中(特殊情况须层报市局批准)。
  已列入“备案表”中的出口货物应(已)退税款要严格按照《清算通知》的规定管理,超过1999年6月30日未取得退税单证,发函未回函或回函不清未按时举证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外贸企业应将不退税款列入成本;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已虚拟进项税款按比例扣回。各类企业备案表中“B类企业已退税”若填“是”,“是否足额征税”若填“否”,“差额是否征税”若填“否”,1999年6月30日以后应再次清算。生产企业备案表中“清算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第四条规定征税。
  (八)为统计全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已免征的消费税,各征税局在核查生产企业清算时,应单独反映各生产企业1998年度内已免征消费税款,并将核实情况在清算汇总报告中体现。

  四、今后各基层局在日常工作中遇有《清算通知》第八条所述情况应及时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于清算结束后10日内市局。

  五、进出口分局应将清算期所退税款单独审核、审批,单独统计。各基层局在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将清算企业的清算报表和《清算通知书》单独归档,妥善保管。

  六、几点要求:
  (一)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算工作,分管局长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学习清算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协调税政、稽查等部门共同完成清算核查。市局将进行抽查,对于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列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中。
  (二)本次清算报表格式附后,出口企业应区分不同性质相应报表,各基层局须在4月19日以前将清算情况和汇总报表以及各类企业的备案表报市局税政处,上报时要比照《清算通知》附表1和附表2的格式列报清算企业性质和户数,《清算通知》所附的报表不再报送。各基层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改清算表,但必须保证按本文所附的表样上报。
  (三)各基层局在清算核查过程中要大力宣传进出口税收政策,遇有规定不清或掌握不准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保证本次清算达到摸清家底,核查准确的预期效果。

附:1. 填表说明
  2.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附表8)
  3. 清算情况通知书。
一、附表1、附表4:
  (一)“本年度”是指所清算年度(1998年),“清算期”是指清算实施年度(1999年)。
  (二)“本年当期出口货物退税”是指1998年内办理所属1998年出口货物的退税;“清算期办理退税”是指1999年办理的所属1998年以前的退税;“清算错退税”是指经核查多(少)退税,多退以负数表示;“清算后不予退税”是指确认按规定不可以退税的税款,单证不齐的税款不填列。
二、附表2、附表5:“上年结转进口料件”是指上年进口料件未拨付加工或委托加工的料件,以帐面数为准;“进项税额”是指海关已征税额;“结转下期库存进口料件”与“上年结转进口料件”填法雷同。“虚拟税率”是指出口货物征税率,“抵扣税率”是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附表3、附表6:若出口货物进、出不能至对应,“进项税额”与“应退增值税”、“应退消费税”栏可以按比例折算。
四、附表7、附表8:涉及“美元”数,若企业以其他币种结汇,按企业做帐使用的牌价折算;“清算错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实际数字正确计算后抵减“本年已办理免抵退税额”、“清算办理免抵退税额”和备案表中“应免抵退税额”得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日  国税发[199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年度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三、在清算工作中,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附表1至附表9的内容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和退(免)税款进行检查,并与出口企业有关帐户进行核对。其中附表1至附表4为清算后退税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清算表格;附表4至附表9为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的表格,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附表4至附表9的内容进行增改。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况;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四)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五)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六)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七)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八)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九)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外汇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十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
  (十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十三)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四、退税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清算方式:一是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二是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不论采取那种方式,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退税机关对清算中核实出口企业多退(免)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免)的税款予以补足。
五、每户出口企业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二)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三)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
  “清算情况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六、在清算期内(清算期当年3月31日以前,下同),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汇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表7)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表9)”,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
  (一)外贸(工贸)企业(包括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特准退税等企业)填写附表7。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 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填写附表9。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七、各地清算工作必须于当年3月31日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上年度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境时间为准。
八、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年度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情况进行及时清算:
  (一)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二)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九、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十、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对该企业的清算时间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清算结束时间的限制,但退税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滞纳金。
十二、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退税机关在清算期办理的上年退(免)税款和“备案表”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应单独审核、审批,单独进行统计,不得与清算期当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混淆。
十四、各地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保管的清算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十五、各地退税机关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清算工作,按时完成清算任务,年度清算工作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清算工作进行评比。
十六、各地应于清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即4月30日以前)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本办法附表1至附表4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填表说明。
  附件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附表9)
  附件1:
填 表 说 明  一、附表1至附表9相同项目填表说明
  (一)“上报单位”:指主管出口退税和“免、抵、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
  (二)“企业名称”:指出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三)“企业代码”:指出口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代码。
  (四)“所属期”:指出口货物退(免)税所属年度。
  (五)“外贸(工贸)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企业。
  (六)“内资生产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七)“新外商投资企业”:指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先征后退”生产企业:指根据财税字[1996]92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九)“其他企业”:指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二、附表1、附表5、附表7填表说明
  (一)上述第一项第八、九条的“先征后退”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比照外贸(工贸)企业进行清算,并按附表1、附表5、附表7的内容填写。
  (二)“户数”:指本年办理过出口退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户数。
  (三)“本年出口总额”:指出口企业全年出口货物的出口额,包括退税出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不退税出口货物等,出口额以离岸价计算。
  (四)“本年退(免)税出口额”:指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额,出口额以离岸价计算。
  (五)“本年当期出口货物已退税款”:指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六)“以前年度应退未退结转本年退税款”:指本年清算期所退上年税款和本年“备案表”中已退上年税款。
  三、附表2、附表8、附表9填表说明
  (一)“户数”:指本年办理过“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
  (二)“进料加工进口额”:指根据进料加工贸易来认定,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三)“不予免抵税额”:指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本年“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四、附表3、附表6填表说明
  (一)“进口料件名称”、“计量单位”、“当年进口料件”栏,依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所列项目填写。
  (二)“上年结转进口料件”:指上年进口料件中未进行加工复出口而结转当年的进口料件。
  (三)“委托加工进料金额(数量)”:指外贸(工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时,该批进口料件的进口金额(数量)。
  (四)“作价加工”中的“销售金额”:指销售进口料件金额。
  (五)“抵扣税率”:指进口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六)“进口料件进价金额”: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进项税额”(海关实征税):指进口料件减免税进口时,海关实征增值税。
  五、附表4填表说明
  1 栏: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出口货物名称为准。
  2 栏: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全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
  3 栏:指退税机关批准企业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数量。
  4 栏:指企业实际出口的卷烟数量。
  5 栏:指退税机关实际核销企业出口卷烟免税数量。
  6 栏:指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转内销的数量,以销售发票所列数量为准。
  7 栏:销售发票所列销项金额。
  8 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已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9 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少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10 栏=4栏-5栏-6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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