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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20 阅读:0 字号:[ ]
  

发布部门: 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闽高法[2001]230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来,各地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常遇到一些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由于没司法解释,操作上有一定困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经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地市公检法机关意见,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针对部分经济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掌握,但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当作依据援引。今后若有新的司法解释,按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本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即自行废止。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为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上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为虚报数额在1000万以上;
  3、虚报注册资本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后果严重”,是指骗取公司登记,非法经营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虚报注册资本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伪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欺骗验资部门,以他人工业、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证明,或者多次虚报注册资本的。

  二、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条)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占其实际出资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额占其实际资额的20%以上。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②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其它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②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数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二)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引发众多股民、债权人上访、闹事等不安事端的;
  ②因欺诈发行股票造成该股票停牌的;
  ③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而不能及时清退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拒绝监管部门检查或拒不提供有关帐目的;
  ②拒不说明筹股、筹集资金去向的;
  ③利用非法募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④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一)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利或转嫁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
  (二)该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得或转嫁损失达50万元以上。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

  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七、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
  (一)该罪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

  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九、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犯罪违法所得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犯罪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犯罪违法所得达20万元以上。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00万元上,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户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达3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众多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十一、伪造、变造 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一)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或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5万元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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