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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14 阅读:0 字号:[ ]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0)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四条 各级国库对国库会计核算管理遵循“垂直领导”的原则。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核算工作负有组织管理、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国库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 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严密核算手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条 人民银行和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要合理设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按岗配备相应的核算人员,各岗位之间既要严格分工,又要保证业务的必要衔接。严禁国库会计人员擅自越权办理业务,坚持复核制度,杜绝账务处理“一手清”。


    第七条 各级国库应设置记账、复核、综合、会计辅导员、系统管理、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会计岗位。


    第八条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记账岗位。负责审核各类凭证是否合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和更正;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等业务的核算;登记相关账簿;编制各类预算收入和国家债券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进行日常账务的数据备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复核岗位。负责复核各类凭证是否合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复核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复核库款的支拨、退付和更正;复核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核算业务;复核相关账簿、各类报表和通讯联网对账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岗位。负责平衡本部门每日账务,登记总账,核对总、分账务;编制国库会计日计表、月计表和年报表;核对上、下级国库之间的资金往来;负责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行库往来的凭证传递、交接登记和账务核对;负责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计辅导员岗位。负责对辖内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会计业务的监督、检查、辅导和考核;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系统维护岗位。定期进行账务数据的备份;负责对国库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的日常维护,协助计算机科技人员及时处理计算机故障,确保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正常、安全、高效地运转;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事后监督岗位。负责对上一日发生的各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核查。监督、核查会计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及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错账冲正是否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核;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是否及时、准确;库款的支拨、退付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划拨;日终、月终是否及时准确地与有关部门对账;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并将监督、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建立“事后监督登记簿”,对每日核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事项进行详细记录;装订传票、报表,保管会计档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国库会计主管岗位。负责组织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对每日发生的行库往来的记账凭证、错账冲正事项、大额库款支拨和退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会计经办人员加班、印章移交、会计档案调阅和移交等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国库部门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岗位分工基本要求。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有利于相互制约和确保资金安全为原则来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分工。业务量小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可适当交叉或合并,但记账、复核和事后监督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办理收入业务和支出业务的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记账人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的国库会计业务的检查工作;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参与计算机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参与计算机维护处理;国库会计主管因特殊情况需授权经办人员处理其负责的会计核算管理方面业务时,应履行必要的书面授权手续。

 

第二节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建立国库会计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责任制。主要是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领导和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四级内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国库会计业务实行逐级把关、负责制度。即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国库部门领导对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国库主任责任制。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辖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辖内国库安全、高效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国库部门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两次);督促国库部门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常组织检查国库执行制度情况,解决国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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