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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

下列行为将受到罚款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09 阅读:0 字号:[ ]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二、罚息;三、罚款;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六、通报批抨;六、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七、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罚款可以并处。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票据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通畅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邮电部门在传递票据、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差错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负责。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银行未按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被处于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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