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例如《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而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说明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并不无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条规定与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在适用时应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