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是记载完整、齐全的有效票据,如:在挂失前未获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即指定兑付行)的银行汇票。 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票据法》明确的各种无效票据,均不得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