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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一)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07 阅读:0 字号:[ ]
  

  第九章 票据法

  票据结算是支付结算的极为重要的方式之一,票据法是国家专门规定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介绍有关票据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票据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责任与票据抗辩,汇票、本票、支票的法律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等。

  重点问题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与非票据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票据权利的种类及其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区别。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

  ●汇票的概念及其与本票、支票的异同点。

  ●汇票的票据行为及其法律效力。

  ●追索权的概念及其行使。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具体规定。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票据的概念,有广狭两义。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商业活动中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运货单、栈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货币证券,即出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签章于票据上而发行的,并以其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本章所讲的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亦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狭义上理解的票据,具有以下十个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就证券权利与证券作成的关系的不同,证券有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之分。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成仅在于证明一定的权利存在,其证券为证权证券,如提单、栈单等。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其证券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因票据的作成而产生,作成票据就创设了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不是证权证券,它不是用以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创设权利,是一种设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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