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世界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票据越发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经济手段。促进票据流通和保护交易安全是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和最高立法原则,但有时,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会发生冲突。通常情况下,为了维持票据的流通,实现其经济功能,票据的安全性常常会被忽视或成为牺牲品,这对交易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本文将主要从安全性方面着手,阐述现行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设计及其完善。
一、 安全性的法理内涵
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有一句不朽的法律格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1]安全是一切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按照安全性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法律的安全分为两种,即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 [2]就票据法而言,静的安全是指票据债务人的财产安全,而动的安全则是票据流转的安全,也即票据持有人的权利行使安全。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共同构成法的安全,通常情况下,二者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但有时,二者也会发生冲突,无法兼顾。此时法律就必须在二者中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法律秩序均以便捷与衡平为准绳,以外观为实在,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即以舍弃某一环节静的安全为代价来实现动的安全,使有可能取得票据的人都有安全感。 [3]
如前所述,在具体的票据制度中,安全性至关重要,那么,当安全性的两个方面——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二者该如何取舍,是否所有动的安全都优先于静的安全,法律又该怎么保护动的安全,同时一定程度上兼顾静的安全?现分述之。
二、 票据无因性及其例外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涵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为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或无效而受影响。 [4]从该定义可以看出,票据无因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票据法律关系,一个是票据基础关系。票据行为不是无端发生的,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而发生的,票据无因性体现了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互分离的,也就是说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原则上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影响,基础关系即使被撤销或无效,对票据权利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二)票据无因性理论的价值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