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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填写不当被退票 债务就能消除了吗?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06 阅读:0 字号:[ ]
  

张先生真恨自己一不留心,让到手煮熟的鸭子飞了:这年头,最不好要的就是欠款,前不久张先生好不容易拿到了某食屋付给自己1万元的转帐支票,赶忙到银行去承兑,由于自己的疏忽,因背书不全被银行退票。开始张先生还没拿这太当回事,以为再换一张支票不就结了,哪曾想,这支飞了的鸭子一去不回,他还因此与食屋打开了官司。先是由于张先生门店迁址,银行的退票半年后才回到他的手里,一看这么长时间了,张先生急忙找到食屋,也许是时间太长了,也许是不想再付这笔帐,食屋的老板一直没露面,会计又一拖再拖,总之,支票已经给你了,谁让你写错了呢?再要可没那么容易了。张先生承认是自己书写不慎,给自己和对方都造成了麻烦,可他想,就算是我的不对,也不至于这笔帐就一笔勾销吧。谁让是自己的原因给人家的工作造成麻烦呢?张先生不不厌其烦地找食屋,跟人家说好话,但等来的结果是人家既不给换支票,也不退款,没办法张先生只好将食屋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1万元货款。作为张先生的代理人,三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认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指出,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食屋在出具该支票时已经得到金额为1万元的对价,后来因该支票被退票,事实上食屋应支付而未支付1万元,其无法律依据却得到了1万元,属不当得利;张先生在取得该支票时付出了金额为1万元的对价,后来该支票被退票,事实上张先生应该得到而未得到这1万元,其无法律依据却丧失了1万元。虽然退票是由于张先生疏忽,填写背书不规范造成的,但这不能成为食屋不再给付这笔帐目的理由。据此,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食屋得到的这1万元属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实际受到损失的张先生。从另一个角度说,票据支付为无因行为,只要食屋作为出票人,张先生作为收票人的事实清楚,不论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食屋作为出票人都应当支付张先生1万元。经律师讲明道理,通过法院的调解,最后食屋当庭交付张先生1万元支票一张,兑现了票据金额确定债务,一场票据官司平息了。错写几个字,追了小一年,真是太不划算了。案后律师提醒人们,退票在票据往来中时有发生,虽然可以弥补,但过程往往很麻烦,张先生的经历就是最好的说明。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在书写支票时,应格外认真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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