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质押的要式性。票据质押的要式性体现为票据质押必须以法定方式进行,以便当事人从统一的票据款式中明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清晰地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出质人必须清楚无误地在票据背面遵循背书连续的原则,将出质的意思予以记载,同时签名盖章,注明背书时间。出质人可以作完全出质背书,即指明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也可以不注明此项内容而采用空白背书的形式。至于质押所担保的债务的种类、数量、偿还期限等则完全不必记载在票据上,这属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只须由质押合同予以规定即可。
2.票据质押的无因性。票据质押与其它票据行为一样,只要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内容如何。易言之,票据质押的意思一经背书记载,并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即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不论票据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效力若何,更不论质押合同所约定担保的主债务是否有效,都不会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票据质押仅为票据的目的而独立存在,质押权人为实现票据质押权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付款人或被追索人不得以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或者是质押的主债务无效而抗辩票据债务的承担,只有出质人自己作为直接的当事人方可除外。
3.票据质押的文义性。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只能依票据记载的文字为确定依据,即使该文字记载与事实不符,也仍以票据文义来认定意思表示,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予以更正或补充。所以当事人不得以票据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权利或抗辩票据权利,对于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尽可能遵守外观解释、客观解释和有效解释的原则,不必脱离票据文义去探求当事人的本意。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发生主债权债务关系,或没有质押合同关系,只要设质背书已经合法完成,票据质押关系也可有效成立。或者即令当事人之间因为疏忽大意或法律知识缺漏而误将转让背书做成了设质背书,仍不妨碍票据质押依文义解释方法而成立。
4.票据质押的独立性。票据质押行为虽然与出票行为、各级前手的转让背书行为、以及票据的承兑、保付行为体现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但是这些票据行为都各自独立产生效力,不受其它票据行为的影响。票据质押的独立性体现在,票据质押的有效性并不受前一流通环节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某一环节出现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名,或伪造票据、伪造票据签名等现象,也只会致使该环节不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而不至于将此危险波及至所有环节所有种类的票据行为,票据质押当然也不会受此影响;同理,假若票据质押因为法定原因出现效力瑕疵,也不会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性。这种票据行为的相互独立性,便于切断票据行为的危险波及力,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