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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8 17:00:02 阅读:0 字号:[ ]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2005-4-30
【实施日期】:2005-6-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施处罚的主体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对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的行政处罚。《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三)处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附件),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罚款缴纳和手续费的支付

  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的确定、代收手续费和协助执行手续费的拨付等,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执行。

  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并将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签发空头支票种类(指空头支票还是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日期、支票金额、支票号码、出票人账号、收款人名称、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制订本辖区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报告;负责本辖区内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将空头支票处罚的有关情况每年向总行报告一次。

  三、违规责任

  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情况的,由人民银行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其上级行按照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四、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一、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见附式1,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见附式2、3,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二、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三、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式4,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见附式5)。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四、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见附式6),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代收机构应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见附式7),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五、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六、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附式1

  ××银行××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空头支票报告书

                              报字[  ]第  号

  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我单位发现下列支票违规行为,现予以报告:

  违规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违规个人姓名____________)

  违规事实:□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_________支票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支票号码_________出票人账号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将处理决定予以批示。

  附件:_________份

  会计主管:                    报告经办人:

                        (报告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附式2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  )告字[  ]第  号

  拟被处罚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_________支票金额_______________

  支票号码_________付款人名称_____________

  出票人账号_________收款人名称___________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你)处以_________元罚款。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本行。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人民银行留存,一份出票人开户银行留存,一份送达拟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2.本告知书适用于作出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附式3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  )告字[  ]第  号

  拟被处罚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拟被处罚个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_________支票金额____________

  支票号码_________付款人名称__________

  出票人账号_________收款人名称_________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你)处以_________元罚款。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你)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你)要求陈述或申辩,应当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意见的书面材料递交本行。

  鉴于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你单位(你)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提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拟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人民银行留存,一份出票人开户银行留存,一份送达拟被处罚单位或个人。

  2.本告知书适用于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附式4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罚字[  ]第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

  (被处罚个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职业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违法事实和证据:□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_________支票金额_____________

  支票号码_________付款人名称___________

  出票人账号_________收款人名称_________

  处罚依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你)处以_________元罚款。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_________(罚款代收机构名称、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式5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送达回证

  ┌──────┬────────────────────────────┐
  │受送达单位 │                            │
  │或受送达人 │                            │
  ├──────┼────────────────────────────┤
  │送达地址  │                            │
  ├──────┼────────────────────────────┤
  │送达文书  │                            │
  │名称及编号 │                            │
  ├──────┼────────────────────────────┤
  │受送达人签字│                            │
  ├──────┼────────────────────────────┤
  │收到日期  │                            │
  ├──────┼────────────────────────────┤
  │送达人签字 │                            │
  ├──────┼────────────────────────────┤
  │见证人签字 │                            │
  ├──────┼────────────────────────────┤
  │不能送达原因│                            │
  ├──────┼────────────────────────────┤
  │备 注   │                            │
  └──────┴────────────────────────────┘
  备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时,将文件交其成年家属、近邻、工作机关或受送达人居住地居委会代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由其收发件处签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方式,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代收者,由代收人在受送达人栏内签名或盖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附式6: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  )罚申字[  ]第  号

  强制执行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我单位对___________一案,已于  年  月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  年  月  日将处罚决定书(  )罚字[  ]第  号送达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由于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以下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

  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案(  )罚字[  ]第  号  书

                            (申请人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附式7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支行)

  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月报表

    年  月  日

  ┌─────┬──────────┬───────────┐
  │   项目│          │           │
  │     │ 上缴国库罚款总额 │ 协助执行手续费总额 │
  │行名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行长:    会计主管:    复核:    经办:

  备注:1.支行只填报本行的“罚款总额”项目。

  2.中心支行应逐行明细填写辖属支行(包括本行营业部门)的“罚款总额”项目,并合计。

  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中心支行应逐行明细填写辖属中心支行(包括本行营业部门)的“罚款总额”项目,并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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