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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银行

台湾中央银行法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36 阅读:0 字号:[ ]
  

  (1997年5月21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中央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 为国家银行,隶属行政院。

  第2条

  本行经营之目标如左:

  一 促进金融稳定。

  二 健全银行业务。

  三 维护对内及对外币值之稳定。

  四 于上列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之发展。

  第3条

  本行设总行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并得于国内各地区设立分行。分行之设立及撤销,须经理事会决议,报请行政院核准。

  第4条

  本行资本,由国库拨给之。其资本全部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转让。

  第二章 组织

  第5条

  本行设理事会,置理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报请总统派充之,并指定其中五人至七人为常务理事,组织常务理事会。

  前项理事,除本行总裁、财政部长及经济部长为当然理事,并为常务理事外,应有实际经营农业、工商业及银行业者至少各一人。

  除当然理事外,理事任期为五年,期满得续派连任。

  第6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

  一 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事项之审议。

  二 本行资本额调整之审议。

  三 本行业务计画之核定。

  四 本行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 本行重要章则之审议及核定。

  六 本行各分行设立及撤销之审议。

  七 本行各局、处、会正副主管及分行经理任免之核定。

  八 总裁提议事项之审议。

  前项各款职权,理事会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权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之决议,应报请理事会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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