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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问答(十六)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35 阅读:0 字号:[ ]
  

  第五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

  5.1.1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概念是什么以及具有什么意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瞥管理。有广、狭两义,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管理和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的外部监督管理。狭义的银行业监管是指外部监管,即国家有关机关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地组织及其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如银监会的监管、审计机关的监管、财政机关的监管等。本处所讲的监管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经营特点,使得对其进行特殊监管成为必要。尤其是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已成为社会资金调节中心,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趋重要,其经营管理好坏和运行稳健与否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有很大影响。所以,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对保障金融业的稳健运行,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5.1.2世界上通行哪几种银行业监管体制及其在我国的沿革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设置,各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协作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世界各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高度集中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体制,其中以英国最为典型。按英国银行法的规定,英格兰银行是英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机关。此外,尚有比利时、瑞士、丹麦等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银行业监管。

  二,双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银行业监管工作。这种体制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在联邦一级就有联储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住宅贷款银行局、全国信用社管理局等机构;在州一级,各州均设有银行管理委员会。各级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三,单层多头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共同进行银行业监管。如法国设有国家信贷委员会、银行委员会、银行规章委员会、法兰西银行等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工作。澳大利亚设有储备银行(中央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库部等机构共同负责银行业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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