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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释义(三)

发布时间:2012-02-28 16:40:34 阅读:0 字号:[ ]
  

  (五)《人民银行法》第23条(关于中央银行经理国库业务)

  1. 关联理论

  《人民银行法》第2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其理论基础是国库制理论。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是专门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收纳和支出的机关。国家财政预算收支保管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库制,又分为独立国库制和委托国库制。独立国库制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相应的机构办理国家财政预算收支的保管、出纳工作;委托国库制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机构,而是委托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二是银行制,是指国家不专门设立金库机构,由财政部门在银行开户,将国家预算收入作为存款存入银行。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多采用委托国库制。

  2. 规范阐释

  由本条规定可见,我国实行的也是委托国库制,国家不设国库机构,委托银行代理国库业务。

  3. 关联案例及其法律适用

  关联案例:中国的国库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以实物形式为主的国库,从周朝一直延续到1908年的清朝;二是银行代理国库,1908年清朝将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始行由银行代理国库。新中国建立后,先后公布了三个法律文件,分别是1950年的《中央金库条例》、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人民银行法》,确定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

  在适用该条时,应当与财政预算和税收管理体制联系起来。1994年实行分税制,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收入,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工作也随之作了相应的调整:国家金库分别设立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两个机构。国库实行业务上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方金库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

  (六)《人民银行法》第22(1)、24、25、26、27、30、31、32、33、35条(关于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

  1. 关联理论

  这些条文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理论基础是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这一理论。

  这是一种通行的理论,是指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带有管理和被管理性质的特殊关系,中央银行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办理存款、放款和汇款的业务对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集中存款准备金。为了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的支付能力、清偿能力和运营安全,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金融机构必须要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2)充当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指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资金时,可向中央银行融资作为最后的办法。(3)作为全国票据清算中心,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通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转账、轧差,直接增减其存款金便可完成,这一方面加速了资金周转,提高了清算效率,另一方面为中央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和分析金融流量提供了条件。(4)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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