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成立条件
法人的成立条件是指社会组织在法律上取得法人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成立
(1)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它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方式等必须合法。
例子: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条例》的规定,烟草由国家专营,非国家专营组织,不得成立从事烟草经营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例子: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基金会,必须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开展活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保障。所谓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一般而言,“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则是针对非企业法人而言的。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最低财产限额。
例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4条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但须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法》第78条第2款)。
对于非企业法人而言,它们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由于它们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法律上没有规定其应有的具体经费数额。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拥有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区别于不同法人的标志,法人的名称权是财产性的权利,除了享有专用权之外,还可以转让、出卖。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也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类别的法人,其组织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法人的组织机构通常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例: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法人的场所指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点。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场所,它是法人从事经营以及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场所与法人的住所不同。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而其场所可以有多个,如分支机构的场所也属于法人的场所。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手段。
法人的有效成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
二、法人成立的程序
1. 有关原则
关于法人的成立,存在不同的立法原则:
(1)自由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要求具备任何形式,不加任何干涉和限制;
(2)特许主义,要求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许可;
(3)准则主义,即法律事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依照这些条件设立的法人就可获得国家认可;
(4)行政许可主义,要求法人的成立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
(5)强制主义,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2. 我国的规定
(1)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特许主义。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例:高等学校、政府机关等。
(2)社会团体法人:行政许可主义或特许主义。
(3)企业法人: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许可主义为例外。
例:《公司法》第27条规定,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申请设立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依法都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于许可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