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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范用工风险五——遵循规定保护未成年工和女工

发布时间:2012-02-28 15:04:22 阅读:0 字号:[ ]
  对于女工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女工的劳动禁忌范围、女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关于缩短劳动时间及劳动强度的保护。来成年工主要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于未成年工的保护主要表现为法律明文规定了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缩短劳动时问及劳动强度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在这几种情形下,即使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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