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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不利举证

发布时间:2012-02-28 15:04:21 阅读:0 字号:[ ]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往往采取口头形式,直接通知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比如通知劳动者即日起去某某岗位工作等等,双方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这样的做法不合法,并且对用人单位风险较大。《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实际卜是原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故对劳动合同的书面变更,是完备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形式要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变更的内容未作书面记载,无法举证确认和证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据,而且劳动者要求按原劳动合同履行的,用人单位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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