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历史告诉未来。普通民众参与司法能够将社会常识引入法庭,增强法院判决的可接受性,而且在普通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方面普通民众的看法往往比法官更准确,因为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经历比职业法官更能理解证人的语言。然而普通民众参与司法的这些共识的形成却经历了一个慢长曲折的过程。
在所有的社会中,最初的法庭都是由普通人组成的世俗法庭。中世纪末第一次司法变革的浪潮是一场反对普通人参与刑事法庭的运动。其肇端之初,表现为本质上基本属于政治人物的人出任法官,这些政治人物由中央政权委派,增加到普通法院之中,或用以取代普通法院。在欧洲大陆,原有习惯的决策机构已被法官取代,代表着君主与教会双重的中央权力。纠问制取代了早期存在于普通人法庭中的控辩制。
欧洲政局的动荡引发了第二次司法改革的浪潮,其特征为:小陪审团在其发源地英国得到了加强,在美国崭露头角的民主社会中成为主要的形式,在1789年法国革命之后的欧洲大陆,普通人以陪审团的形式再次参与到法庭之中。陪审团被视为民主的堡垒与“自由的女神”,也被视为资产阶级反对君主绝对权力的手中利器。法国于1789年引入了陪审团审判制度,德国的大部分州在1848年革命失败后也引入了该制度。在1864年由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发起的司法改革中,俄国引进了陪审团审判制度。西班牙于1872年开始引进,然而最初却几乎毫无进展,直到1888年该制度才得以牢固建立,并最终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的国内战争时期。至19世纪末,意大利的大多数州都已采用了陪审团审判制度。随后几乎所有的其它欧洲国家也都采用了该制度。但这些改革不仅是政治性的,而且陪审团审判被视为一种催化剂,强化了直接言词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及时定罪的证据标准,所有这些都是文明的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
第三次司法改革的浪潮是反对陪审团的,采取的形式要么是废止普通人对刑事审判的参与,要么是将陪审团转化为“混合法庭”。在混合法庭上,职业法官与陪审员一道,决定所有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与量刑问题。这次改革的浪潮在20世纪上半期结下了果实。1917年布尔什维克人首先在俄国废除了陪审团审判,并引进了德国式的混合法庭,该种混合法庭由一名由共产党选出并受其控制的职业法官与二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德国的陪审团是在1924年被改造为混合法庭的,此次改革正处于一个广泛的社会动荡与经济萧条时期,改革是由希特勒专制命令发起的,而不是由民主推动的。1931年墨索里尼法西斯政府在意大利,1939年弗朗哥在西班牙,1941年维希政府在法国相继废除了典型的陪审团制度。意大利与法国保持了混合法庭,并仍称之为巡回法庭,然而西班牙彻底废除了所有普通人参与审判的制度。中国在建国后也效仿了前苏联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以前在社会主义阵营里得到普遍采纳的前苏联混合法庭仍存在于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克罗地亚、乌克兰、保加利亚以及其它的后社会主义国家中,但由于在这些国家共产党的领导与治理已不复存在,这些国家混合法庭的功能已更接近德国式的混合法庭了。乌克兰、保加利亚与哈萨克斯坦在其新宪法中都宣称了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并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然而爱沙尼亚刑事程序法草案建议废除混合法庭,主张建立由职业法官组成的法庭。只有俄国1993年重新采用了英美的陪审团形式。2001年11月23日,俄国国家杜马投票彻底废除了混合法庭,转而赞成对非常严重的案件(通常是重谋杀案)由陪审团组成的法庭审理,而其它的案件都由职业法官组成的法庭审理。尽管遭到多数教授与法官的反对,西班牙于1995年重新引入了陪审团审判制,以执行其1978年后弗朗哥时代宪法的规定。这种新制度(9名陪审员,1名职业法官,定罪至少需要7票,需要陪审团回答的问题采用列表的形式)主要适用于谋杀案,该制度目前受到了执政的保守党,即民众党(Popular Party)的攻击,该党企图将陪审团改为混合法庭。
在拉美,除了四个国家(巴西、萨尔瓦多、巴拿马与尼加拉瓜)将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嫁接到纠问式的审判程序中外,并没有普通民众对审判的参与,他们仍使用在欧洲19世纪就被抛弃了的书面纠问式程序。阿根廷的科尔多瓦州已引进了混合法庭制,而有几个国家也正在讨论要转向允许普通人参与审判活动。最引人注目的改革发生于委内瑞拉,该国1999年首次一同引入英美陪审团与混合法庭两种制度,允许普通人参加到审判活动中。其中可处16年以上刑罚的罪行适用陪审团制度(西班牙模式),可处4-6年刑罚的罪行由混合法庭审理,混合法庭由2名普通陪审员与1名职业法官组成,其余的案件由职业法官审理。然而2001年11月12日,委内瑞拉立法机关废除了陪审团制度,只保留了混合法庭制度。
二
1、日本。日本是在1923年首相原敬时期建立的陪审团, 在那个时候就没有经常使用,1943年日本的陪审团法停止执行。日本的混合法庭制度(又称裁判员制度)于2004年1月26日在经过议会长时间的争论后最终正式通过,并于2009年5月正式实施,9月份开始采用这种新制度审理部分刑事案件。普通的刑事审判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6名公民法官组成。规模较小审判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4个公民法官组成。公民法官将从普通的公民中随机抽出,在审判中与职业法官具有同样的权利。这种新型混合法庭既不同于陪审团,也不同于德国的参审制。日本的公民法官不仅参与定罪和量刑还参与写判决,其目的旨在鼓励普通人参与法庭的程序。其突出的特点是,在法庭中随机抽选的陪审员远远超过职业法官的人数。尽管到现在,《读卖新闻》的民意调查表明40%的民众不愿意担任公民法官,但总体看来,这项制度在日本运转还算比较顺利,没有出现当初预料可能发生的一些事情,比如说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会同情被害人或可能会对被告人处以重刑等。
2、俄罗斯。1864年,亚历山大二世在俄罗斯建立了陪审团制度,1917年被布尔什维克革命取消,1993年又着手恢复。俄罗斯法律规定,对几类特别严重的犯罪应在较高级别的州法院采用陪审团审判,如谋杀。截至2006年1月,除车臣外,俄罗斯其他州都实行了陪审团审判。目前大约有1%的案件采用陪审团审理。2005年法官宣告无罪的案件占0.7%,陪审团宣告无罪的大约占15%,被陪审团宣告无罪的案件中有1/3的案件在上诉程序中被最高法院推翻。陪审团组成人员中包括了律师和检察官。在某种程度上,法官的素质仍然是国际和国内观察人士严重关切的问题。2006年12月,时任俄罗斯总统的普京在一次演讲中指出,陪审团审判中出现的问题不在于陪审员,而是缺乏训练有素的检察官和侦查人员。陪审团审判在克服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如全俄罗斯公众意见中心在2006年做的一项民意调查所表明的,在2004-2005年间担任过刑事案件陪审员的公民中,约有80%的人认为司法制度得到了改进。
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比较,俄罗斯陪审团具有以下特点:
(1)陪审员的挑选是一个不透明的过程,这使得有些陪审员与安全部门有着十分明显的联系。另一方面,法学家们又认为贿赂和恐吓仍然是俄罗斯司法体制面临的严重问题,没有人可以保证陪审员们不会受到此类影响而宣告罪犯无罪。
(2)在俄罗斯地区法院,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很少,大多是带有加重情节的谋杀以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于儿童实施的强奸案,涉及恐怖主义犯罪和叛国罪的案件不适用陪审团审理,但在英美国家,所有的罪行都可以通过陪审团审判。
(3)大部分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在法庭上像动物一样被关押在笼子里。笼子几乎占了法庭的1/4,铁条从地板直触到天花板,笼子的下半截是金属网。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笼子里接受审判,只允许隔着栏栅与律师轻声交谈。作为苏联法庭的常规特征,笼子被俄罗斯现有的审判制度保留。
(4)根据俄罗斯法律,陪审团仅有3个小时的评议时间,但它并不像有罪还是无罪那么简单。法官给陪审团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很长。对列举出的事实,陪审员应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英美陪审团的评议时间没有限制,遇到复杂的案件,有的长达几个月之久。
(5)对被告人定罪或宣告无罪只需要12名陪审员多数人的意见一致,英美陪审团制度存在一致意见的要求。
(6)法律上没有禁止双重危险的规定,俄罗斯最高法院可以推翻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对陪审员宣告无罪的案件,法院可以多次重新审理。
(7)在俄罗斯的法律当中,被害人的亲属被允许参与审判,他们在检控方席上有一个座位,且有权询问证人、被告人和向陪审团致辞,但法律对被害人亲属的提问有一些限制。德国、法国、日本和意大利也有类似的规定。
3、韩国。韩国从2008年已经开始采用的陪审制只是临时性的,正处于试验和探索阶段,其目的是建立一个现代化的、透明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审判只限定在审理最为严重的犯罪案件。在当前,陪审团的决定对法官还只是参考性的,或者说只是陪审团的建议。因为根据韩国的宪法,所有的被告人必须接受法官的审判,所以如果赋予陪审团判决的权利必须要修改宪法。正如世界上其他地方一样,韩国采用这种制度之后已经导致更多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按照他们的改革计划,2012年韩国最高法院将对这几年他们实验的结果作出评估来决定韩国最终是采用英美的陪审团模式或是采用日本的混合法庭模式。现阶段,韩国最高法院已分批派出由法官组成的工作组,前往美国等其他国家考察学习陪审制度,西方的媒体对此进行了大量的报道。
三
综上,世界上让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已经成为一种大的趋势。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特征:
1、普通民众参与审判的历史就是政治变革的历史,也是民主运动曲折发展,不断前进的历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个政治问题。
2、大多数国家采用混合法庭形式,而不是典型的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它既利用了职业法官懂法的优势又把普通民众的社会常识融入了法庭,让判决更为稳妥,更容易被社会接受,真正达到了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3、为了不让职业法官在判决中完全左右陪审员,合议庭中的陪审员人数要远远多于职业法官的人数。
4、为了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审判,陪审员的选任应当采用在公民中随机抽选的方式进行。
5、陪审团或混合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一般应当限定在刑事案件和家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