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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4:47 阅读:0 字号:[ ]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向典当行抵押。

 

  征求意见稿规定,典当行收当的当物应当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动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质押的动产、财产权利或者禁止抵押的不动产,典当行不得收当。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当物的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由典当行与当户协商确定。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当金利息不得预先从当金中扣除。典当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明示综合费用、当金利率的标准以及本单位的业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典当行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信用贷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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