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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耕:地方立法可采用回应民意型模式

发布时间:2012-02-28 13:44:47 阅读:0 字号:[ ]
  

 刘云耕指出可采用回应民意型的立法模式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5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项法规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维护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规。

 

  “养犬问题是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一件事,无论是养犬的人还是不养犬的人,都对养犬问题非常关心。”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犬类管理进行立法,就是回应社会呼声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不回避矛盾,通过规范养犬,协调养犬人和不养犬人之间的利益,达到社会和谐。

 

  “地方立法工作可采用回应民意型的立法模式。”刘云耕分析说,根据上海的实践经验,地方立法当紧紧围绕一个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要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迫切需要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

 

  刘云耕建议,“十二五”期间的地方立法,应加大向社会领域倾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社会领域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比重,使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并重,从而可以有效弥补一些地方立法在社会利益平衡方面的缺位,真正做到回应民意。

 

  一项统计显示,上海现行有效的法规中,属于经济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法规有110件,占总数的74%;涉及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领域的法规18件,占总数的12%。可见,社会领域立法仍是地方立法的“短板”。

 

  为改变这一“短板”现象,从2010年开始,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就进一步向社会、向民生倾斜。在15件立法项目中,涉及社会领域的有11件,占项目总数的73%。

 

  刘云耕说,针对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平衡、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比如,住宅物业管理直接影响到群众的生活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上海在修订“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过程中,针对各方诉求强烈、利益协调难度大、相关制度设计不尽合理等问题,先后赴7个区开展专题调研,召开由业委会主任、街道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专家、新闻记者等参加的10多个座谈会,将法规草案和草案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各方意见建议1384条,就欠交物业服务费和强制维修等重点法规条款(规定)召开听证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监管体制、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制度、物业服务收费、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维护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

 

  据了解,去年以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还制定并通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等,修订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等。刘云耕说,这些工作都是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在地方立法向社会领域倾斜的同时,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也很重要。”刘云耕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尊重并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着力用立法手段解决人大代表的关切,这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体现,也是顺应民意、集中民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推进民主立法,进一步听取民意、回应民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还广泛采用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利用网络、报刊、邮件等途径,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倾听呼声,切实提高公众参与水平,增强参与实效。自2009年开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将每件提交审议的法规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如《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关乎社会领域法规的听证会,不同意见的争论十分活跃、激烈,立法者“择善而从之”,力求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形成更趋合理的地方法律法规。

 

  刘云耕说,立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在具体推进民主立法方面,当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完善各方利益交汇和博弈的机制;探索立法听证普及化和小型化的可行途径,让更多普通群众参与立法;对没有采纳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他建议,在今后地方立法中,应当进一步体现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确保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同时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的法定作用,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

 

  刘云耕说,立法需要从实际出发,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样在地方立法中才可避免染上照抄、重复、跟风等问题,避免“****立法”或“形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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